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 依据 | 处罚决定内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公示期限 | 备注 |
1 | 阆卫健罚〔2020〕10号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并没收药品器械。 | 蒲光场所 | 蒲光 | 2020年3月16日 | 阆中市卫生健康局 | 11511181008798715Q | 阆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 125111817866844744 | 一年 | |||||||
2 | 阆卫健罚〔2020〕11号 | 超权限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 阆中市公园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 罗俊 | 2020年3月19日 | 阆中市卫生健康局 | 11511181008798715Q | 阆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 125111817866844744 | 一年 | |||||||
3 | 阆卫健罚〔2020〕12号 | 医疗机构未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同时责令改正。 | 阆中中和堂综合门诊部 | 李国 | 2020年3月18日 | 阆中市卫生健康局 | 11511181008798715Q | 阆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 125111817866844744 | 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