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21)2号

发布时间:2022-04-24 17:13

阆中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阆府复决字〔20212


申请人:,女,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被申请人:阆中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杜小兵,职务:局长。

第三人:刘某、谢某、谢某兴、董某荣、谢某芝、郑某英

申请人何对被申请人阆中市公安局作出阆公(七)不罚决字〔202137383940414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合并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与第三人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阆中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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