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府复决字〔2023〕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1-15 16:42

阆中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阆府复决字〔2023〕13号


申请人:蒲某明,男,身份证号码:××××××××××××××,住址:××××××××××××××

被申请人:阆中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杜小兵,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108日作出的阆公()罚决字〔202233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于2023427日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本案案发于202288日,次日被申请人作出了立案决定。202289日,被申请人委托阆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申请人伤情进行鉴定,818日,阆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了阆公物鉴(法临)字2022077号《鉴定书》。2022108日被申请人作出了阆公(水)罚决字〔202233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被申请人在向申请人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因申请人明确表示拒绝签字,被申请人在邀请当地村委干部到场见证下,把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等张贴在申请人家大门外,并拍照记录了送达全过程。故,应当认定申请人知道并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为2022108日,其提请行政复议申请时间为2023427日,已超过六十日提起行政复议时效。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阆中市人民政府

202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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