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市政府14次常务会会前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21年10月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此次新修订的《审计法》共七章60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审计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对审计法的修改着重三个方面。
一是坚持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领导审计工作的运行机制。为巩固和深化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把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到审计工作全过程各环节,新修改的审计法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二是完善审计监督职责,构建全面覆盖的审计工作格局。为拓展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消除监督盲区,新修改的审计法在现行审计法规定的相关审计范围基础上,将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以及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等纳入审计范围,并明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法律地位。
三是坚持权责相符,形成权威高效的审计工作运行机制。新修改的审计法既赋予审计机关必要的权限和措施,压实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的责任,又在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回应“谁来监督审计机关”等方面提出新要求。此外,还明确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责任,规定了各级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和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的监督责任,健全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的运用机制。
二、修改后审计法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
共6条,对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审计监督的范围、审计的职责权限等作出总体规定。
其中,在第二条中新增了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的相关规定。
(二)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共11条,对审计机关的领导体制、审计人员的履职要求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新增了2条。一是新增了第十二条,关于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规范审计监督行为的相关规定;二是新增了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实际上,2016年在审计“三转”之后,审计署就明确要求各级审计机关退出与审计职责无关、可能影响审计独立履行监督职责的各项议事协调机构,我们也是严格按照要求,退出了各项议事协调机构,不干预、不插手被审计单位的各项经营和管理活动,这一次,审计法也对这项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
(三)审计机关职责
共16条,对审计监督的内容和范围进行了明确。
除原有的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政府部门管理的社保基金、捐赠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外,新增了“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等审计内容。
(四)审计机关权限
共8条,对审计机关履行审计职责所具有的权限进行了明确,同时对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必须积极支持配合审计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三十四条增加了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提供资料“及时性”负责的规定(以前只有“真实性”“完整性”),第四十一条明确“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有关机关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五)审计程序
共5条,对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必须履行的审计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六)法律责任
共11条,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审计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绝、阻碍检查,转移、隐匿、毁弃相关资料,以及违反预算的行为和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的处理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新增了第五十二条关于审计整改的规定。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
共3条。对领导干部经责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军队审计工作的法律依据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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