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市政府17次常务会会前学法——《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

发布时间:2022-08-05 15:19

202111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31日起施行。

一、对《条例》的解读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我省在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初期,一方面河湖长和河长办对河湖长制工作的要求存在误解误读,部分县级河长制办公室也存在对自身职责理解认识不到位,工作督办、分办手段不多,导致河湖长制工作“单部门”化倾向严重;另一方面有的部门在对自己在落实河湖长制过程中的任务不清,认为是在为河长制办公室“打工”,推诿扯皮、拖延情况比较严重;个别市县级河湖长对河湖长制工作理解为是河长制办公室或水利部门的工作,遇事不经深入研究,均安排河长制办公室或水利部门牵头处理,导致全省河湖长制运行不畅、推进不快、效率不高。在此背景下,为理顺厘清地方人民政府、河湖长、河湖长制组成部门、河长制办公室的职能职责和工作边界,推动河湖长制高效运转,我省在全国创新提出了“三个不代替”的工作原则,出台《条例》。

(二)《条例》的重要内容。一是加强水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二是加强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清理整治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恢复河库水域岸线生态功能。三是加强水污染防治。明确河库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完善入河库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改善水环境质量。四是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以生活污水、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水环境。五是加强水生态修复。推进河库生态修复和保护,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维护河湖生态环境。六是加强执法监管。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

二、《条例》的亮点

《条例》充分体现四川特色,从法律层面实现了全省各类水域管理保护全覆盖,从江河、湖泊到沟渠再到小微水体,都实现有人管、管得住。完善了河湖长制组织体系,明确了河湖长及部门工作职责、河湖长制运行机制,并强化了河湖长制监督考核。

其中,《条例》对五级河湖长及部门工作职责进行细化,对以前未明确的村级河湖长责任也作出了规定。比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与村级河湖长约定职责、经费保障以及不履行职责承担的责任等事项。村级河湖长应当开展河湖日常巡查,在村(居)民中开展河湖保护宣传等工作。

三、贯彻意见

会议指出:

《条例》是四川省首部河湖长制专项法规。《条例》的出台,从法律层面实现了全省各类水域管理保护全覆盖,对推进河湖长制、提升河湖管理保护水平、筑牢流域生态屏障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强调:

(一)深入学习宣传。由市河长办负责,督促各级河湖长和责任部门,认真学习《条例》精神,精准掌握最新要求,增强能力水平,依法推进河湖长制工作。各责任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广泛宣传《条例》,增强干部群众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参与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保护、共同治理的良好氛围。

(二)突出重点工作。由市河长办负责,对照《条例》内容,细化完善我市工作要点和责任清单,统筹协调市水务局、发改局、住建局、综执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等责任部门,落实水资源管理、河道采砂管理、河湖“清四乱”、小水电清理及生态流量监管、水污染防治、入河排污口监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垃圾治理、禁捕禁渔等重点工作,整改销号各类涉水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提升全市水环境质量。

(三)强化责任落实。由市河长办负责,发挥“统筹、指导、协调、督导、考核”作用,落实“提示、通报、约谈”三项机制,督促各级河湖长、责任部门切实履职尽责;各级河湖长要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做好联系河湖的巡河、查河、问河等工作;各责任部门要当好参谋助手,做好协助配合,及时反馈发现的问题,共同维护全市河湖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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