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市政府18次常务会会前学法——《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发布时间:2022-08-05 15:32

《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111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今年11日起正式施行。

一、关于《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一)目的意义

《条例》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通过《条例》以法规的形式将乡村振兴的目标、要求、工作机制、职责分工等固定下来,有利于凝聚全社会共识,动员全社会力量,从而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各种要素保障,促进各项工作的科学推进。当前,农村改革已进入深水区,但立法相较于乡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有所滞后。特别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涉及土地、投入、城乡融合等方面重大改革,要得到顺利推行,必须要立法先行。

(二)特色亮点

《条例》充分体现了两大四川特色:一是必须要做好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做好乡村治理;二是五年的过渡期内,必须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我省在全国开启并完成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和村级建制调整,如何利用好改革成果,进一步推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是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作为曾经的全国脱贫攻坚主战场之一,四川还要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这些都在《条例》中予以规范化。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1171条,其中除了总则附则章节,结合乡村振兴的五个振兴,《条例》在正文部分设置了规划布局、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保护、组织建设、城乡融合、扶持措施、监督检查等9个章节。

《条例》指出:

立法目标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适应范围为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村、涉农社区、农(林、牧、渔)场等。

责任机制是实行省负总责、市(州)县(市、区)乡(镇)村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工作。

具体举措涉及七个方面:一是在规划布局上,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以片区(经济区)为单元编制乡村规划,推动镇乡级规划全覆盖,村级规划按需应编尽编;统筹利用生产空间,科学划分乡村经济发展片区,统筹推进农业园区建设。

二是在产业发展上,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三是在人才支撑上,推进产学研合作,培育以企业为主导的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带动和支持返乡入乡人员依托相关产业链创业发展,兴办各类经济实体。

四是在文化繁荣上,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保护乡村优秀传统文化,推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村文化市场繁荣,繁荣发展乡村文化。

五是在生态保护上,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推动实施重大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重点加强对黄河、长江流域和重要生态区域保护修复,加强农村生态建设;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大气、水体、土壤污染防治,建设生态美丽宜居乡村,推动乡村生态振兴。

六是在组织建设上,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治理体制,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促进乡村组织振兴;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心、农村服务中心、乡村经济中心。

七是在城乡融合上,加强城乡交通物流、客运、水利、能源、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消防和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建设、管护,促进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保障乡村发展能源需求,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扶持措施为优先保障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采取措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服务机构将农业农村作为优先服务领域,鼓励证券、保险、担保、基金、期货、融资租赁、信托等金融资源服务乡村振兴;鼓励市县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激活农村土地资源,强化乡村产业用地保障。

监督检查上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乡村振兴工作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落实情况、乡村振兴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等实施监督;乡村振兴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动态监测评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的舆论宣传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贯彻意见

会议指出:

《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条例》的出台,以法规形式明确了乡村振兴有关工作的目标要求、职责分工、工作机制等要素,是四川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法律遵循。各级各部门务必认真对标对表、狠抓落地落实,推动我市乡村振兴实现更大突破。

会议强调:

(一)抓好对照学习。各级各部门要对照条例设置的“规划布局、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保护、组织建设、城乡融合、扶持措施、监督检查”9大章节,认真学习研究,深刻领会乡村振兴工作的新要求、新理念、新任务,提升我市乡村振兴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二)抓好贯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紧密结合乡村振兴发展实际,全面落实《条例》规划布局、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工作要求,高标准、高水平做好粮食增产增收、耕地保护、脱贫成果巩固等重点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推动实现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三)抓好督导考核。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乡村振兴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全力抓好动态监测、督促指导、考核评价等各项内容,将考核结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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