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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00MB1E753819/2022-0003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11-30

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阆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2-12-12 | 来源: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

阆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月30日

阆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预测预警和应对能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主要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2134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川府发〔20215号)《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川办发〔202217号)《南充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南府发〔20218号)《南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南府办发202213)《阆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阆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共阆中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阆编发〔2020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3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且AQI大于200,或细颗粒物(PM2.5)日浓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或臭氧(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15微克每立方米的大气污染。

1.4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主要适用于阆中市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在发生极端恶劣天气情况下,全市统一协调,统一采取措施,统一管控。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坚持平战结合,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加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有效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形成,减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程度。

属地负责,区域防控。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加强预警,积极响应。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积极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职责、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1.6预案体系

本应急预案是《阆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市级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预案、各乡镇(街道)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预案和污染源单位应急预案(含重污染天气)共同构成“阆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体系

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体系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监测预警组、燃煤与工业应急组、城市综合应急组、机动车排气应急组、健康防护应急组共6个工作组组成,具体落实应急响应工作。如下图。

2.2应急领导机构

2.2.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

阆中生态环境局局长

市气象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纪委监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市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阆中经开区管委会、阆中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融媒体中心、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有关单位。

2.2.2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性质、规模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

2)指导、督促、协调各相关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

3)指导、督促、协调各有关部门提供应对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资源;

4)及时研究处理重污染天气重大事项;

5)向市委、市政府和南充市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指挥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6)必要时派出工作小组赴重污染天气事件发生地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7)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重要信息发布。

2.2.3应急工作组

2.2.3.1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阆中生态环境局,由阆中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纪委监委、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市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气象局等有关负责人兼任副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起草、上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文件;提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启动、培训和演练建议;组织拟定并发布新闻通稿,回应群众关切;协调媒体设置大气污染曝光台,组织环保教育;协调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各应急组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组织建立应急处置指挥平台和专家库,开展应急措施评估,汇总上报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情况;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应急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牵头单位:阆中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融媒体中心、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

2.2.3.2监测预警组

负责组织、指导开展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重污染天气期间每日分析研判大气环境形势,及时提出启动、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牵头单位:阆中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2.2.3.3燃煤与工业应急组

负责组织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的重点燃煤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开展检查与应急处置。检查指导重点企业应急专项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督促企业落实应急管理措施,重点检查企业生产排放台账、污染治理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应急预警措施落实情况;根据预警级别督促重点企业采取限产、停产等减排措施,降低污染负荷;督促砖瓦窑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强流通环节销售的燃煤、汽油、柴油质量监管,督促重点燃煤企业储备并使用低硫、低灰分煤;依法处罚预警期间违规排污的企业;对油气回收装置运行不正常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暂停营业和使用

牵头单位:市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阆中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阆中经开区管委会、保宁办事处沙溪办事处、七里办事处、江南办事处、河溪办事处

2.2.3.4城市综合应急组

负责组织对施工扬尘、道路扬尘等污染开展检查与应急处置;强化道路清扫保洁;督促相关工地停工,相关搅拌站、物料码头、弃土场、矿山等企业暂停生产作业;监督各类施工场地扬尘源堆场落实覆盖、喷淋等措施;整治餐饮场所油烟及违规使用燃煤、禁止露天烧烤等经营行为;查处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建筑废物等露天焚烧行为;整治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禁止沥青熔化作业;禁止季节性腊肉制品熏制;禁止脏车入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阆中生态环境局保宁办事处沙溪办事处、七里办事处、江南办事处、河溪办事处

2.2.3.5机动车排气应急组

负责落实机动车应急管理措施。开展道路行驶车辆的执法监察,应急期间进一步实施强制管制,加大路检路查执法力度,对老旧车辆采取限制通行交通管理措施;加大重型柴油车辆路检频次,查处冒黑烟、超标排放的重型柴油车辆;倡导民众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强化交通指挥,保障道路通畅,协调增加公交运力。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阆中生态环境局、保宁办事处沙溪办事处、七里办事处、江南办事处、河溪办事处

2.2.3.6健康防护应急组

负责加强重污染天气疾病防控相关知识宣传;组织医疗机构对患病人群开展医疗救治;负责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组织幼儿园、学校减少、停止户外活动或实施停课,开展相关健康防护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组织减少或停止各类户外建设、大型活动;负责车站、学校等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人群妥善疏散。

牵头单位:市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2.4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根据职责分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1)各乡镇街道:全面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辖区内大气污染整治工作。落实燃煤及工业企业应急措施,整治扬尘污染,全面落实禁燃禁烧禁放和禁熏工作等强化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监管。

3阆中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及时开展空气质量会商、研判和预报;协助保宁办事处沙溪办事处、七里办事处、江南办事处、河溪办事处、市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阆中经开区管委会完成监督重点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减排措施加强对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在线监测设备正常稳定运行的监督检查。

4)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下气象保障工作方案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与阆中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预报;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宣传舆情工作,指导、协调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报社等新闻媒体开展健康防护警示、建议性减排措施等宣传;适时协调市融媒体中心设置空气污染曝光台并跟踪报道,加强宣传教育,推动民众广泛参与,从我做起,自主减排联动生态环境等责任部门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密切关注舆情,搞好事态评估研判,及时回应舆论关切,向公众解疑释惑。

6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限行、调控等工作。

7)市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现场核查和跟踪问效

8市纪委监委:负责对重污染天气期间应急处置过程中相关人员履职情况实施监督,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及人员认真履职尽责

9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助保宁办事处沙溪办事处、七里办事处、江南办事处、河溪办事处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与管理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优化区域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能源结构;推动清洁能源利用牵头组织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组织实施;依据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收费、价格、补贴等政策,做好应急状态下能源控制和保障有关工作;参与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0市教育科技和体育局:负责在重污染天气期间指导幼儿园、学校落实应急方案,减少、停止户外活动或实施停课,开展相关健康防护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科技支撑工作,加强基础科研能力储备,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的转化推广。

11市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推进工业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工业技改和节能减排;指导督促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重点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一厂一策”措施协调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调配、使用和销售监管;督促油品升级工作,负责督导全市加油站、储油库等石化行业企业实施油气回收治理;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通信保障等工作。严格外资企业环境准入要求,禁止高污染、高排放企业进入,对已落户的外资企业加强防控应急方面的宣传、培训和指导,对市内重点外资企业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并及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反馈外资企业相关情况。

12)市公安局:负责落实主城区重污染天气期间机动车尾气排放应急措施;强化重型柴油车路检,加大抽检频次,查处冒黑烟、超标排放的重型柴油车辆;协助住建、城管部门加强对扬尘污染和露天焚烧的监管执法工作;强化交通指挥,保障道路畅通;查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13)市民政局:指导和督促属地乡镇(街道)对重污染天气期间应急处置中需要紧急生活救助的群众开展相关工作。

14)市财政局:负责对重污染天气期间环保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的筹集,落实将有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1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指导重污染天气期间产生的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处置工作。

1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和督促重污染天气期间砖瓦行业停产限产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征地拆迁项目的扬尘治理,协助市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落实砖瓦行业的停产限产工作;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区内已征地裸露地面绿化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储备土地绿化等工作。

17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强城区市政基础建设、城区房屋拆迁及其他建筑工地的扬尘治理指导督促建筑工地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暂停施工;加强建筑工地、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职能职责范围内搅拌站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1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应急方案,保障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公共交通运力强化城市公共交通建设;推动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环保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督促落实营运类车船等非道路移动源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协调落实港口大气污染控制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营运机动车的全面普及。

19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划定秸秆禁烧区,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广,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对各乡镇露天焚烧秸秆等行为的督查力度

20市文化和旅游局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生态环保保护宣传,提高媒体、旅游从业人员及社会工作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指导媒体加强舆论监督,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减少或停止举办大型文化娱乐活动负责重污染天气旅游团队、游客等应急处置工作。

21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加强重污染天气易感疾病防治知识的宣传,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感染人群医疗救治工作。

22)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市属国有生产型企业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工作。

23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强城市市容环卫管理,组织落实城市建筑工地、城市道路扬尘治理措施整治城区建筑工地外的渣土消纳场、运输车辆、道路等扬尘污染;整治有毒有害气体排放行为;禁止城区明火烧烤和沥青熔化作业;查处城市建成区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建筑废物等露天焚烧行为;禁止餐饮场所违规使用燃煤;禁止城区露天烧烤、露天夜火锅店等经营行为;禁止城区腊制品熏制等。

24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指导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禁放区内烟花爆竹管控配合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应急处置抢险救援等工作。

2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强对流通环节销售的煤炭、汽油、柴油的质量监管加强生产领域涉及排放的特种设备、成品燃油、燃气的质量监管。

26阆中经开区管委会: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督促经开区内重点排气单位实施限产、停产措施督促经开区内扬尘、烟粉尘、一般排气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各项应急措施。

27市消防救援大队:配合重污染天气相关应急处置的抢险救援等工作。

28市融媒体中心: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在报刊、电台宣传健康防护警示、建议性减排措施;设置空气污染曝光专栏,向市民发出改善空气质量从我做起等各类倡议。

29)中石油阆中销售分公司:负责油品升级及供应;开展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参与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0)中石化阆中分公司:负责油品升级及供应;开展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参与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各乡镇街道应分别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督促相关单位制订和实施限产停产方案、扬尘控制方案、机动车限行方案、停办大型户外活动方案、幼儿园和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方案以及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方案等专项实施方案,规范应急处置工作。

3  工作流程

预警应急处置工作流程主要包括预警建议、预警发布、应急响应、预警解除、应急终止、总结评估6个步骤。详细流程见下。

4  监测与预警

4.1监测

4.1.1日常监测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加强人工增雨天气条件研,重污染天气期间抢抓时机,进行人工干预;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信息共享、通报、会商制度,对有可能造成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1.2应急监测

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按预警级别要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开展应急监测,结合历史数据、污染控制对未来趋势作出科学预判,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的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4.2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形成特点,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城市预警分级统一划分为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或PM2.5浓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2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PM2.5浓度大于115克每立方米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PM2.5浓度大于150微克每立方米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或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3天及以上且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6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1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大于30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4.3预警发布

4.3.1发布时间

重污染天气预警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1天(24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4.3.2发布程序与方式

阆中生态环境局联合气象部门及时组织联合预测会商,一旦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确定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报南充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等。

预警信息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发布。

4.4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发布解除信息。

AQI日均值、PM2.5浓度、O3浓度在不同预警级别频繁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中途不再解除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预警启动信息发布后,因污染程度或气象条件变化,经会商认为预警等级需调整的,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调整预警级别。

5  应急响应

5.1响应原则

预警一经发出,各相关单位、乡镇(街道)立刻开展相应级别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5.2响应分级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II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

5.3响应程序

当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监测预警组报告,经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影响范围、程度、发展趋势等进行会商、分析、研判后,确认达到响应预警级别,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措施,其中,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启动,级应急响应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启动。

5.4响应措施

5.4.1级响应措施

5.4.1.1公众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各幼儿园、中小学校尽可能减少或停止学生户外活动。

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4.1.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5.4.1.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砖瓦窑D级企业、铸造、涂料制造、防水建筑材料制造行业实行全面停产减排措施,其余行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实行相应的减排措施。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的10%以上,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全市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的10%以上。

2)城市建成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3限行载货柴油车辆和老旧车辆,禁止运输建筑垃圾(含渣土)、煤炭、砂石(砖)、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车辆在限行区域通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工地、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禁止使用国三以下排放的机械,并加强现场执法。其他类型车辆不限制措施。

4)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主城区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2次冲洗除尘。

5)城区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加强城区堆料场执法检查,确保100%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6禁燃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市级各相关部门、属地乡镇(街道)按职责负责查处餐饮场所违规排放油烟,并禁止其违规使用燃煤;整治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建筑废物等露天焚烧行为;禁止明火烧烤和沥青熔化作业;禁止露天烧烤、露天夜火锅店等经营行为;禁止季节性腊肉制品熏制;禁止大型活动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等。

5.4.2 级响应措施

5.4.2.1公众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取消户外活动。

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5.4.2.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5)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6)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5.4.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水泥、铸造、涂料制造、人造板制造、防水建筑材料制造行业实行全面停产减排措施,砖瓦窑C级企业按轮停名单分批次停产,D级企业停产,其余行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实行相应的减排措施。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I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的20%以上,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全市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I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的20%以上。

2)城市建成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率(至少2/日)

3轻型及以上载货汽车不分油品类型,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城区禁止通行,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五以下重型载货汽车运输,加强交通执法检查。轻型及以上载客汽车不分油品类型,国4及其以下排放的车辆禁止出行,加强交通执法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工地、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禁止使用国三以下排放的机械,并加强现场执法。其他类型车辆不限制措施。

4)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主城区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3次冲洗除尘。

5)城区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覆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加强城区堆料场执法检查,确保100%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6禁燃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市级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按职责负责查处餐饮场所违规排放油烟,并禁止其违规使用燃煤;整治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建筑废物等露天焚烧行为;禁止明火烧烤和沥青熔化作业;禁止露天烧烤、露天夜火锅店等经营行为;禁止季节性腊肉制品熏制;禁止大型活动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等。

5.4.3 级响应措施

5.4.3.1公众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采取停课措施。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5.4.3.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5)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6)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5.4.3.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玻璃、玻璃钢、防水建筑材料制造、水泥、制鞋、铸造、人造板制造、涂料制造、砖瓦窑行业实行全面停产减排措施,其余行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实行相应的减排措施。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的30%以上,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全市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的30%以上。

2城市建成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率(至少5/日)。

3轻型及以上载货汽车不分油品类型,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主城区禁止通行,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五以下重型载货汽车运输,加强交通执法检查。轻型及以上载客汽车不分油品类型,国4及其以下排放的车辆禁止出行,加强交通执法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工地、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禁止使用国三以下排放的机械,并加强现场执法。其他类型车辆不限制措施。

4)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主城区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4次冲洗除尘。

5)城区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加强城区堆料场执法检查,确保100%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6禁燃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市级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按职责负责查处餐饮场所违规排放油烟,并禁止其违规使用燃煤;整治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建筑废物等露天焚烧行为;禁止明火烧烤和沥青熔化作业;禁止露天烧烤、露天夜火锅店等经营行为;禁止季节性腊肉制品熏制;禁止大型活动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等。

5.5补充说明

春节、国庆节假日期间,因中小学幼儿园放假、机动车行驶数量减少、多数工业企业停产、施工工地停工,社会活动强度大幅度降低,在发生重污染天气时,以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为主。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VOCs气体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增强应急污染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市级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本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响应预案并经必要的程序审批后予以发布,同时准备好相应应急物资和人员,适时开展应急演练。

5.6应急响应报告及通报

5.6.1应急响应报告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重污染天气事件启动预警后1小时内,将预警启动上报至南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监测预警组,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同时及时向市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通报应急响应工作进展。

5.6.2事件通报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响应等工作进展及时向市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通报事件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同周边市县人民政府的沟通。

重污染天气事件中如果涉及被困、失踪、伤亡人员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市级相关部门负责通报。

5.7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市级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协调配合,各乡镇(街道)要对当地企事业单位加强监管、检查,加大应急行动期间各类应急措施执行力度,加大巡查频次,确保应急措施有效落实,对未落实要求或措施执行不力的由监察部门予以追究问责。

5.8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

重污染天气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根据监测预警组对空气环境质量及气象条件的分析评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按程序宣布降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6  新闻发布

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及市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期间新闻发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对外发布预警信息。

7  总结评估

预警解除时,响应自行终止。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开展本预案的应急响应过程评价,进一步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过程,对可能造成的后续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响应改进措施和建议。

8  应急保障

8.1人力资源保障

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培养常备不懈、充分掌握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的应急预备力量,确保能迅速开展并完成大气污染控制、处理处置等应急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设备物资储备,提高装备科技水平;气象部门要做好气象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与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荐技术人员参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家组,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增强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人力保障。

8.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优化调整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做好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及时向公众发布空气环境质量监测数据。

气象部门要以现有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平台为基础,建立和完善能见度、湿度、风等气象条件的自动监测站网,做好空气污染气象保障服务。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建设,科学开展重污染天气人工增雨作业。

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要以空气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信息平台和省气象预报发布平台为技术支撑,利用已有的网络设备和数据库、地理信息、空间数据库系统等资源,本着“节约高效、优化配置”的原则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建立空气环境质量、气象数据实时共享机制和业务系统,全面提高我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能力。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要积极配合省市级部门建立“四川省空气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和预警预报平台”,尽快配套服务器及数据采集传输系统,研发空气质量指数(AQI)预报技术方法。

8.3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信信息库,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各一名;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各项工作,确保应急时期通信通畅。

8.4经费保障

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支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的人力资源培养、监测与预警、信息收集处理等大气污染防控工作,大气污染应急保障和日常运行资金在相关部门综合预算中予以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切实保障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气象观测网络运行经费和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等监测预警能力建设与运行经费。

8.5宣传教育

各乡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大气污染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重污染天气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8.6应急培训

各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污染控制等专门人才。

8.7应急演练

各乡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定期、不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各部门的协调联动能力;同时,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评估

9  监督问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执行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内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纪委监委、市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巡查、督察,并适时进行通报。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未能有效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0  附则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阆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阆府办发〔2018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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