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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81008798985B/2024-0000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1-02

阆中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阆中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利用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1-03 | 来源:阆中市档案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馆藏档案查阅利用,实现查阅利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档案局结合实际制定了《阆中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利用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阆中市档案局

2024年1月2日

阆中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利用办法

为规范阆中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利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阆中市档案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档案利用范围

(一)开放档案

本办法所称开放档案,是指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经开放审核后无需限制利用的档案和不满二十五年(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经审核提前开放的档案。

(二)未开放档案

本办法所称未开放档案,是指未到开放期限(经审核提前开放的除外)或已到开放期限经审核延期开放档案;归属和管理权限不属于阆中市档案馆的档案;阆中市档案馆以接受捐献、寄存方式收集的档案;阆中市档案馆保管的已破损或者字迹褪变、扩散等情形且尚未完成修复的档案。

二、档案利用方式

(一)开放档案利用方式

1.单位和个人持有介绍信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利用阆中市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

2.查档人因故不能来馆查阅利用开放档案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全国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平台》或提供含有有效身份证件的书面信函提出查档申请,经阆中市档案馆审核同意后进行利用。

(二)未开放档案利用方式

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利用未开放档案应当向阆中市档案馆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未开放档案利用条件办理手续进行利用。

2. 查档人因故不能来馆查档利用的,一是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全国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平台》或邮寄信函,提供本办法未开放档案利用条件所需材料提出查档申请,经阆中市档案馆审核同意后进行利用;二是可委托他人来馆查档利用,提供本办法未开放档案利用条件所需材料和经公证机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向阆中市档案馆提出查档申请。

三、未开放档案利用条件

利用阆中市档案馆未开放档案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经阆中市档案馆审核同意后进行利用。

(一)利用阆中市档案馆保管的未开放档案,档案形成单位或立档单位如有明确利用条件或程序要求,查档人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的同意,须持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出具的注明利用者身份、利用目的和查档范围的书面函件,由指定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利用。

(二)有关仅涉及查档人个人信息、隐私且无其它法规禁止本人利用的档案,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利用。

(三)涉及他人或多人信息、隐私的档案利用,须持需求机关或立档单位出具的注明查档人信息、利用目的和查档范围的书面函件及查档人有效身份证件利用。

(四)涉及知识产权的档案利用,须持知识产权所有人出具的注明查档人信息、利用目的和查档范围的书面函件及查档人有效身份证件利用。

(五)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利用档案的,须持单位出具的注明查档人者身份、利用目的和调查范围的合法证明及查档人工作证件利用。

(六)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代理委托书及受托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利用委托人的相关个人档案;律师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调查令》及律师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档案。

(七)归属和管理权限不属于阆中市档案馆的档案,应当征得对该档案有归属和管理权限的档案馆或单位同意,提供函件,经核实后进行利用。

(八)阆中市档案馆以接受捐献、寄存方式收集的档案,是否开放应当按照与捐献、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的约定办理。未作约定的,须征求捐献、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意见。无法取得意见的,按照本办法其他未开放档案利用有关规定办理。

(九)其他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限制利用的,按其规定进行利用。

(十)本办法未描述情形经阆中市档案馆馆务会讨论审议后确定利用条件和方式。

四、档案利用程序

(一)登记:利用者须填写《查、借阅档案情况登记表》内身份信息、利用目的等内容。

(二)检索: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利用者提供的有效线索,查找所需档案。

(三)查阅:利用者入查阅室翻阅档案。

(四)复制:利用者如需档案复制件,须填写《查、借阅档案情况登记表》内“本次复制申请”项,经审核同意后,由工作人员代为复制并出具档案证明。

五、档案利用要求

(一)未经阆中市档案馆同意,利用区及库区禁止带入危害档案安全、泄露档案信息的相关物品。

(二)所调档案仅供本人在查阅室查阅,禁止与他人相互传阅,禁止带出查阅室外。

(三)禁止拆解、污损、涂改、撕毁档案。

(四)禁止私自翻拍、拷贝、摘抄档案,如需复制件,请向工作人员申请。

六、附则

(一)利用档案每人每天一般不超过20卷。

(二)阆中市档案馆已做数字化处理的档案,一般不提供档案原件查阅。

(三)阆中市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公布权,属于市档案馆及档案形成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其他单位如需通过展览、编辑出版等形式公布馆藏档案,须经市档案馆及档案形成单位同意。

(四)利用者摘抄、复制的开放档案,如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研究著述中引用,但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布。利用者在著述中节引档案内容,均应注明来源于阆中市档案馆和档号。鼓励利用者向阆中市档案馆赠送利用阆中市档案馆档案撰写的著述和其他研究成果,反馈利用阆中市档案馆档案所获取的重大利用效果。

(五)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利用阆中市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阆中市档案馆可根据利用者需要,在征得其他档案馆同意的情况下提供“异地查档、跨馆服务”。

(七)服务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春夏)8:30—11:30、15:00—18:00

(秋冬)8:30—11:30、14:30—17:30

(八)服务地址:阆中市长安西路181号。

(九)其它利用需求可致电0817-6222012咨询。

(十)本办法自2024年1月2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档案利用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十一)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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