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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81008798985B/2020-0007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阆中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7-22

阆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阆府复决字〔2020〕3号)

时间:2020-07-24 | 来源: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赵xx,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住所:阆中市xxx。

被申请人:阆中市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寇银德,职务:局长。

申请人xx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阆农(饲料)罚20204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6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阆农(饲料)罚〔20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天大饲料公司的鸡鸭饲料没有两公斤的包装,我一直卖的是国鸡鸭饲料两公斤的包装,为了进货方便,我再三要求天大公司把鸡鸭两公斤包装造出来,公司说要做两公斤的,还要申请做标签,但是要等一段时间,然后公司做了一件中鸡小鸡的样品让我看一下,一件2080斤,80斤的封口上319日生产有标签的,公司的样品是让我参考一下看一下样品,没让我卖,我是319日进的货,320日送过来的。国全饲料2公斤还剩两件货,321日提前订货,受疫情影响送货不方便,324日国全饲料2公斤的包装卖完了,打电话送货还是没送过来,有时候有人要买饲料,325日早上我老公不了解情况,就把天大饲料公司送来的2件样品打开一样拿了9袋到石龙场,还没卖就没收了,剩下的放在家里的饲料拿给自己的鸡吃了。

今年的饲料生意很差,我去年亏损了十几万,现在到处都是借的钱,受疫情影响,儿子工作不好,儿媳妇失业,我患有抑郁症,因此申请撤销阆中市农业农村局作出的阆农(饲料)罚〔20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辩诉饲料来源是天大饲料公司送来的样品,因此饲料公司没有做标签。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和第二十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之规定,未附具标签的饲料,饲料生产企业不能出厂销售,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之规定,申请人作为饲料经营者,有责任在进货时查验产品标签,无标签的产品不得接收。因此,以饲料样品作为理由不能成立。

二、申请人辩诉该饲料80斤的只有大包装,只是其内的4斤小包装无标签。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之规定,对于饲料,无论是大包装还是小包装,都应当附具标签,因此,以大包装有标签作为理由不能成立。

三、申请人辩诉该饲料放在饲料门市,没有售出,剩下的饲料拿回家喂鸡。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之规定,无论经营还是使用无产品标签的饲料都是违法行为。通常情况下,饲料包装的规格是80/大袋,而该批饲料的小包装是4/小袋,每大袋饲料应当有20小袋,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饲料肉中鸡配合饲料和肉小鸡配合饲料分别只有9小袋,其余饲料已不知去向,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表示其余饲料已经卖出,而后其丈夫谭xx在询问笔录中表示其余饲料拿回家喂鸡,两人说法不一致。其次,该批饲料放在申请人饲料门市内,该饲料门市的地址是石龙场,而申请人的居住地是双龙场,且在双龙场也有饲料经营门市部,申请人舍近求远,以拿回家喂鸡作为说辞,没有可信度。再者,饲料门市属于经营场所,该批饲料放在经营场所,不能以没有售出作为理由证明没有经营。因此,以未销售作为理由不能成立。

四、申请人称饲料生意差,经营亏损,家运不顺,多病。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是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为依据,请人顾左右而言他,称自己各种困难,其实质是想逃避法律的制裁。该申请人近三年已受到我局两次行政处罚,属于屡教不改,理应顶格处罚,但考虑到申请人家庭困难,参考《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饲料》相关内容,经我局集体讨论决议采取中偏下的处罚幅度。因此,以自身困境作为撤销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

经查:申请人在河溪街道石龙场开设了一饲料门市部经营饲料,为了方便经营,申请人请求绵阳天大饲料公司生产、提供两公斤包装的鸡鸭饲料。2020320日,该公司向申请人提供了两件样品,每件20袋,共计80kg,内无标签,并告知申请人该样品不能出售。2020325日上午1035分,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该饲料门市店内有18包小包装鸡饲料,分别放置在2个编织袋内,编织袋上有“肉中鸡配合饲料”“净含量40kg”“四川铁骑力士实业有限公司”等字样,小包装上无文字、无标签,现场销售人员为申请人的丈夫谭xx,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对该18包小包装饲料进行了暂控,重36kg,价值180元。2020331日,被申请人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予以立案,经过询问现场人员、现场勘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于202047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阆农(饲料)告〔20204号)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签收后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20414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阆农(饲料)罚〔20204号),于2020521日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拒绝签字。后申请人不服,于6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xx、谭xx询问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阆农(饲料)告〔20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阆农(饲料)罚〔20204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1.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对阆中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行为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具有适格的执法主体资格和管辖权。

2.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立案调查、权利告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3.本案争议焦点:经营有标签大包装、内小包装无标签的饲料是否违法?该饲料未经营而是自用是否违法?处罚是否适当?

1)关于经营有标签大包装内小包装无标签的饲料是否违法问题。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第二十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等。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之规定,饲料包装应当附具标签。虽然上述规定未区分大包装和小包装,但只要存在经营零售小包装,小包装也应适用该《条例》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将无标签小包装饲料展示于经营门店内,真实意图在于示意该饲料可以零售经营,因此,对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经营无标签小包装饲料的行为违法,本机关予以支持。

2)关于该饲料未经营而是自用是否违法问题。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之规定,对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法律既禁止商业经营行为,也禁止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称其余22小包装饲料料拿回家喂鸡,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使用”之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

3)关于处罚是否适当问题。《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查获申请人经营无产品标签的饲料1836kg,价值人民币180元,但鉴于申请人近三年因违法经营饲料已受到被申请人两次行政处罚,属于屡教不改,理应加重处罚,考虑到申请人家庭困难,被申请人依据《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饲料)》相关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最低限以上适用较低限的处罚),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其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

近年来,食品安全领域不时发生假冒伪劣产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件,特别是三聚氰氨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对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呼声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在此背景下,国务院于2011年修订颁布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09),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等实施最严格的管理制度,其立法目的就是要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者、经营者必须依法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依法经营,以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任何饲料生产者、经营者都应当认真、完整、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在当前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人民群众的心理、生理、身体健康均受到极大冲击和影响的情况下,更加需要一个健康有序、秩序规范、法治化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更加需要各类市场主体自觉守法、依法经营。本案中,申请人以今年饲料经营效益差、去年亏损十余万元等申请理由,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阆农(饲料)罚〔20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阆农(饲料)罚20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阆中市人民政府

20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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