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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81008798985B/2020-0007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阆中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7-31

阆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阆府复决字〔2020〕4号)

时间:2020-08-04 | 来源: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江xx,男,50岁,汉族,身份证号:3xxxxxxxxxxxx,住址:阆中市xxxxxx,联系电话:132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张x,男,55岁,汉族,身份证号:5xxxxxxxxxxx,联系电话:177xxxxxxxx。

被申请人:阆中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祝隆平,职务:局长。

申请人江xx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阆公(七)行罚决字〔20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阆公(七)行罚决字〔20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0年5月20日下午2时40分左右,20余人及8辆车来我厂打砸抢,对方一帮带有黑社会性质团伙打伤我公司员工3人,造成全厂停产2天,其中一名员工20多天无法工作,严重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其因果关系由对方所致,造成的后果应由对方负责,因此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阆公(七)行罚决字〔20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件事实及处理。2020年5月20日14时40分,七里派出所接阆中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张x报警称在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双龙镇双龙场宏达冷冻厂里,有一人带着一群人在抢厂里的东西。经我局依法查明:2020年5月20日14时许,阆中市鸿发餐厨废弃油脂处理厂老板肖xx召集厂里员工茆xx、张xx、陈xx等人,开车到双龙场阆中众志宏达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找其老板张x、江xx、何xx讨要说法,并将车辆停在公司院中,意图施加压力,索要自己的餐厨废弃油脂。其中,肖xx与陈xx带头驾驶越野车带路并且走在三辆油罐车和三辆面包车前面,后驾驶员茆xx驾驶一辆面包车将阆中众志宏达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大门堵住,双方发生争执,江xx使用一根变电器的三角铁皮将阆中市鸿发餐厨废弃油脂处理厂名下堵门的面包车挡风玻璃砸碎(后经过修理厂维修更换玻璃,花费280元),张xx用拳头殴打公司员工刘xx。民警到达现场后反复进行法律政策宣讲,但肖xx、陈xx、茆xx、张xx等人不听从民警劝阻,致使阆中众志宏达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停工约两小时。

二、认定事实的理由及法律依据。违法行为人江xx使用一根变电器的三角铁皮将堵门的面包车川RY6028(该车为鸿发餐厨垃圾处理厂肖xx所有)挡风玻璃砸碎的违法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肖xx、陈xx、茆xx、张xx、江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张x、张x、刘xx、何xx、江xx等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违法行为人江xx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违法行为人江xx所反映的对方一伙人到其厂进行打砸抢一事,经调查,违法行为人肖xx、陈xx、茆xx、张xx的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已对违法行为人肖xx处行政拘留十日;对违法行为人陈xx、违法行为人茆xx以扰乱单位秩序处行政拘留七日;对违法行为人张xx以殴打他人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以上四人均已执行行政拘留。

三、法定程序履行情况。2020年6月12日,我局在对违法行为人处罚前书面告知了拟对违法行为人江xx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违法行为人江xx并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其本人也签字自愿接受处罚。2020年6月19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江xx处行政拘留七日,违法行为人江xx亦在该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确认。同时,办案民警将阆公(七)行罚决字〔20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通知了违法行为人江xx的家属徐xx。

综上所述,我局对违法行为人江xx作出的阆公(七)行罚决字〔20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请求阆中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本局所作出的阆公〔20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2020年5月20日14时许,阆中市鸿发餐厨废弃油脂处理厂老板肖xx召集厂里员工茆xx、张xx、陈xx等人,开车到双龙场阆中众志宏达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找其老板张x、江xx、何xx索要自己的餐厨废弃油脂。肖xx与陈xx带头驾驶越野车带路并且走在三辆油罐车和三辆面包车前面,后驾驶员茆xx驾驶一辆面包车将阆中众志宏达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大门堵住,在双方发生争执过程中,申请人江xx使用一根变电器的三角铁皮将阆中市鸿发餐厨废弃油脂处理厂名下堵门的面包车川RY6028挡风玻璃砸碎(后经过修理厂维修更换玻璃,花费277.23元)。对肖xx、陈xx、茆xx、张xx等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申请人损毁阆中市鸿发餐厨废弃油脂处理厂名下的面包车挡风玻璃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经受案查处、调查询问、收集相关证据,于2020年6月12日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当场签字且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20年6月19日向申请人当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当场签收。后申请人不服,于6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受案登记表》(阆公(七)受案字〔2020〕1298号)《受案回执》《调取证据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阆公(七)行罚决字〔2020〕251号)《执行回执》(回执字04214号)《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现场图片等复印件,以及江xx、张子国、肖xx、张xx、陈xx、茆xx、廖伟、张x、刘xx、张x、何xx、江xx、张xx询问笔录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发生在阆中市行政区域内的治安案件,具有适格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管辖权。

2.被申请人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履行了受案查处、调查询问、收集证据、权利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

3.本案中,阆中市鸿发餐厨废弃油脂处理厂员工茆xx开车堵住申请人所在的阆中众志宏达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门,扰乱该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违法,但申请人作为阆中众志宏达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不能据此采取毁损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应对,而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寻求解决。经查阅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和现场图片视频资料,申请人使用变电器的三角铁皮将堵门的面包车挡风玻璃砸碎的违法行为客观存在。对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阆公(七)行罚决字〔20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阆公(七)行罚决字〔20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阆中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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