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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81008798985B/2022-0011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6-16

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阆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2-06-17 | 来源: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相关部门(单位):

《阆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十八届第14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阆中市人民政府

2022616

阆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南充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南充市委、南充市政府以及市委的决策部署,坚决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奋力谱写高质量建设世界古城旅游目的地新篇章。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规范高效。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职责

四、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有关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长离阆出差、脱产学习、请假休假等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副市长之间实行AB角制度,互为AB角的副市长,其中一位在外出离岗或时间冲突等情况下,可委托另一位代为处理分管联系工作;同时外出离岗时,由市长指定其他副市长代为处理分管联系工作。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南充市委、南充市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坚决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第三章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优化经济调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加强经济形势分析研判,注重预期引导,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管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优化资源配置,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优化完善国土开发和保护格局,积极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实现发展观念向生态优先转变、资源优势向发展优势转变、生态要素向发展要素转变,筑牢嘉陵江中上游绿色生态屏障。

十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有效利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十八、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电子政务内网、外网等统一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强化网上行政监督,保障政务网络安全。

第四章依法行政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二十、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相关部门负责起草,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印发。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严格遵循有关制定程序,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

完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协调工作,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文件精神,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履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规定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市级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由市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

二十三、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报送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具体工作由市司法局办理;部门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市司法局应当对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按规定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四、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施行日期应具体到年月日。制定机关应当即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办理,继续执行的应该公告目录并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应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按要求汇总清理情况和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报市政府。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政府决策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七、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资金安排,以及《阆中市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则实施细则(试行)》规定需由市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街道)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向市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建议。

二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民主党派、决策咨询机构、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社会团体、企业、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六章调查研究

三十、要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坚持问政、问需、问计于民,执行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制度,每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60天,市政府组成人员每年至少牵头开展1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研究,并形成研究成果。

三十一、调查研究要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要增强问题意识,深入困难集中、情况复杂的地方,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要聚焦中心工作,加强综合研究,掌握真实情况;要提高调查研究实效,解决实际问题。

三十二、注重调查研究成果运用,定性和定量结合、宏观和微观结合、静态和动态结合,综合分析,对症施策,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章政务公开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遵循,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推进政务阳光透明。

三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南充市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政务活动除有保密要求的外,应在市政府网站及时公开。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同步送审。坚持谁起草谁负责、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由起草或制定部门负责政策解读,其中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政策,由负责起草政策的市政府部门负责解读。政策发布后,起草或制定部门要及时通过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加强政策解读,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三十六、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走好网上群众路线为民服务办实事,完善各类公开工作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不断深化政务公开。扩大公众参与,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搭建政府与社会互动平台,让公众更加便利地开发利用政府数据资源,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

三十七、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行使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以及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情况。

三十八、依法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市政府部门应当建立拟公开政府信息和拟答复意见审核制度,确保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办理程序合法、答复内容适当、格式体例一致。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工作实行政府全体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组成。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需要,可邀请市纪委监委机关、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负责人,市级群团组织、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代表,有关高校、企业和金融机构负责人等列席会议;可安排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南充市委、南充市政府和市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总结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要工作和重大事件情况及其他重要情况,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通过依法需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研究人事任免议题时,须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审议。邀请市人民武装部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邀请市纪委监委机关负责人参加。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有关副主任,市委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信访局以及与议题直接相关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有关规定,邀请相关利益方、公众代表、专家、法律顾问、媒体列席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主持,市长因公外出、脱产学习、请假休假等特殊情况下,因工作需要,必须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实质性突破的政策文件、需要集体讨论的重要风险事项,以及须以市政府常务会议形式组织传达、贯彻、周知、讨论的事项,应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或安排部署,具体包括:传达学习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中、省、南充、阆中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领导重要指示批示、重要会议精神,讨论上报南充市政府的重要事项、报请市委审定的重要工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议案;讨论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规划及政策性文件;讨论通过(决定)《阆中市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配套文件中明确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跨副市长分工,且需全面协调(确认)的事项;讨论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讨论决定由市政府领导同志担任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不能自行决定的事项;讨论决定政府预决算草案、公共资金和公共资源管理、重大项目资金安排;讨论审议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协议)的核心条款;讨论通过人事任免、表彰奖励、行政处分、命名等事项;研究分析一个时期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任务和政策措施,听取全市重要工作汇报;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或者由市长直接确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原则上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按程序报市长签发。

四十二、不能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的,向市长请假,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

四十三、市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作出决策。

四十四、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有关副主任参加,议题涉及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主要任务是通报沟通近期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短板及需要协调的事宜,研究部署近期重点工作的推进落实。

四十五、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也可召集、主持专题会议。

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专题研究某项重点工作,不得超越会议召集(主持)人权限作出决策。

市长、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的会议,会议纪要一般由会议召集(主持)人签发;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委托召集、主持的专题会议,会议纪要由委托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涉及出台重要规划、制定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政策、确定实施重大项目和安排大额财政资金的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主持、委托)人按程序报市长同意后,由市长签发。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不出席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人数较多的全市性会议可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

第九章公文制度

四十七、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常用公文主要包括:决定、命令(令)、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以市政府名义(含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办公室)行文,以及各级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

各级各部门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管理机构不得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四十八、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尚在酝酿过程中的敏感事项、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九、各级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乡镇(街道)职权的,主办单位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意见,力求达成一致,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

各单位之间有分歧的,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单位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主办单位有时限要求的,在限定时间内回复;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单位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五十、凡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予以退文;符合要求的,提出明确拟办意见后,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

五十一、市政府报省政府和南充市政府、市政府党组报送市委的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人事任免文件,市政府安排全局工作的文件,市政府商请支持、协调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的文件,授权(委托)类文件,由市长签署或签发。

涉及回复国、省、南充规划征求意见稿、出台重要规划、制定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政策、确定实施重大项目和安排大额财政资金的,应报市长同意后,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对具体落实市委、市政府既定决策部署的文件,或已经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且会后无实质性修改的文件,以及其他以市政府名义(含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市长签发。

事务性文件可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属同一部门、同一类工作、同一对象的,对内容相近的,应合并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经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突破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的探索改革创新性文件,以及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除国务院、省政府、南充市政府明确要求外,不单独发文。议事协调机构职责范围内事务,应自行向成员单位行文或由具体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代行文。

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市政府报送1种简报。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提高公文处理时效。制发贯彻落实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南充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非规划类、非法规性文件的对应发文,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第十章政务活动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各种政务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市政府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政务活动,应提前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审定。紧急情况可临时报请并说明原因,不得通过其他渠道直接邀请。

五十五、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颁奖、揭幕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和各类论坛等,原则上不出席各级各部门举办的茶话会、联欢会、团拜会。未经批准,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

五十六、开展政务活动要厉行勤俭节约,非外事活动现场不专门摆放花草,不铺设红地毯,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公务接待不上酒和高档菜肴,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接待清单制度和规定的接待标准。外事活动按有关外事规定执行,从严控制外宾接待经费,杜绝铺张浪费。

五十七、规范市政府领导同志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市长的非外事会见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和社会效果决定是否进行宣传报道,确需报道的原则上以标题新闻或简讯形式刊播,副市长的非外事会见原则上不作新闻报道。

五十八、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规定,按照因事定人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出发安排出国(境)任务,不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出访,不安排考察性出访。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出访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按照批准的内容、路线、日程执行出国(境)任务,严守有关纪律要求。

五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出访不接受国(境)外企业资助出访费用,不由国内企业或下属单位分摊、提供出访费用。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外方所赠礼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十、副市长应加强工作日程统筹,合理安排各项政务活动。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出席活动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代行政务活动职责。副市长之间应加强分工协作,互相支持配合,确保政务活动顺利举行。

第十一章政府督查

六十一、认真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市政府领导同志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市政府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南充市委、南充市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办理市人大代表相关建议和市政协委员相关提案,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六十二、市政府督查内容包括: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省政府、南充市政府和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市政府所属部门及下级政府的行政效能。

六十三、市政府督查对象包括:市政府所属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六十四、市政府督查工作的主体是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指导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统筹组织实施市政府督查工作。市政府督查室承担市政府督查有关具体工作。

市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按照指定的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未经市政府指定,市政府所属部门不得开展政府督查。

六十五、提高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完善责任明确、分工合理、程序规范的督查工作机制,健全督查立项、过程管控、结果反馈、结果运用等制度。

市政府督查工作实行计划备案管理,除年初经市政府审定和上级统一部署的督查事项以外,需要临时督查的事项,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由市政府部门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开展,严格控制督查规模和频次,切实减轻基层负担,防止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六十六、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督查组。督查组按照市政府确定的督查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督查组对市政府负责。

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市政府确定。

六十七、开展政府督查应当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对象、时限和范围,视情况编制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的督查指引。督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督查方案,综合运用两书一函”“四不两直”“互联网+督查等方式开展督查工作,不得随意变更督查内容、对象及范围。

六十八、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事实清楚、客观公正的督查结论,与督查对象有关的督查结论应当向督查对象反馈。

六十九、充分发挥督查激励与约束作用,建立健全政府督查结果与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挂钩的工作机制。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进行表扬、激励、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经市政府或市长批准后组织实施或交有权机关处理。

政府督查应当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加强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协调配合,畅通与纪检监察、审计统计、执法检查等部门在信息交流、线索移交、追责问责和成果共享等方面的常态化贯通协调机制。

第十二章行政权力监督

七十、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按相关要求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七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积极回应和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七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沟通协调、监督指导,市司法局作为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七十三、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关注、群众热议的问题,高度重视,积极回应,调查核实,及时正确发布信息。

七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七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落实行政问责制度、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十三章纪律和作风

七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南充市委、南充市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政令畅通。

建立健全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常态化机制,把上级领导批示讲话、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部署等的传达学习作为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党组(扩大)会议的固定议程;需马上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的,及时召开其他会议传达学习并安排部署;定期更新重要文件和领导批示及办理情况台账,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七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的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章,事先必须经市政府同意;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七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南充市委市政府九项规定、市委市政府十一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驰而不息转作风、反四风。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在政德建设上树标杆作表率,做到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坚决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坚决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坚决反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七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八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办公用品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等一般性支出,将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

八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规插手人事安排;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八十二、加强值班值守,节假日严格执行三级带班值班制度,双休日市政府领导同志根据市委统筹安排在岗带班,负责处理紧急事务,带班期间保证联络畅通,如遇重特大突发事件,按突发事件处置相关规定执行。

八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八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研究新情况,积累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坚持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习制度。

八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外出报备和请销假有关规定。市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一般不同时外出。

市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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