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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81008798985B01/2023-0000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阆中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4-18

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阆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配套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3-04-24 | 来源:市司法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

《阆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配套制度》已经十八届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18


阆中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凡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

第三条 市政府编制、调整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工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

发改、财政、自规、司法等部门和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市政府办公室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

第五条下列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南充市委、南充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人大重要决议、决定的重要贯彻实施意见;

(二)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部门起草,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和区域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镇化发展规划、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数字经济规划等重点专项规划;

(四)重大经济和产业政策及发展措施,重大经济体制改革事项,重大经济运行风险处置方案措施;

(五)重大财政资金管理和其他国有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六)市级年度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追加(减)重大事项,市级财政出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或注资等事项;

(七)重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年度政府投资计划,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市本级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查和建设模式、项目业主、资金来源等实施方案的确定;

(八)市级重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 “PPP”)项目的投资回报率、回报年限和风险分担事项;

(九)重要招商引资扶持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以市政府名义签订招商引资项目协议和补充协议(含产业资金扶持等优惠条款),以及变更由市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项目协议社会投资主体和其他协议关键性内容;

(十)需要由本级财政扶持奖补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以及需由本级财政扶持奖补资金概算等事项;

(十一)重要国有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级登记权限的储量规模为大型的国有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处置,重大土地收储,市级管理的重大能源资源、文化旅游资源、城市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权,以及国有森林、草场、滩涂、水域、湿地的使用权或经营权拍卖处置(含特许经营权的授予)重大事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土地收储计划和三年滚动计划、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拨)方案等事项;

(十二)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隐患处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的重大事项;

(十三)重要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购置和处置事项;

(十四)市级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改制等重大事项;

(十五)直属管理的国有融资平台公司企业产权转让、资产转让、资产合作等重大交易事项,以及企业固定资产投产和股权投资等重大对外投资事项;

(十六)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举办、承办的重大节会、招商推介会、大型庆典活动等事项;

(十七)制定和修改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预案;

(十八)制定城市建设、市场监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公共安全、公共服务、社会稳定等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工作部门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行决策,不作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制定本级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的,可以适当延期。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市政府及其部门年度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年度工作同步编制、同步推进、同步检查。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在组织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前,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工作部门征集决策事项建议,并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征集决策事项建议。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对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市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和各自管理领域工作,将拟提请市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征集单明确的时限和要求,向市政府办公室申报。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申报工作应当于每年一月底之前完成,并在申报前经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通过。

第十条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建议和提案等方式,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经研究,认为需要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部门申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审核,并统筹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审核过程中,可以征求发改、财政、自规、司法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但市政府相关部门未申报的事项,市政府办公室可以将其直接列入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十二条 拟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市政府办公室可以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

市政府办公室在对拟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审核时,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后,应当报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市政府分管负责人进行审核。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增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市政府办公室应当予以研究。

第十四条经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程序将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市政府行政首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列入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后,应当按程序报市委同意。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名称;

(二)决策承办单位;

(三)决策时间安排;

(四)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原则上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责任要求,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实施质量和进度。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或者新增决策事项的,经研究论证后报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行政首长审定,并报市委主要领导同意。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意见建议,并将处理情况集中反馈。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本单位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在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418日起施行。


阆中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提升依法治理能力,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适用本规则。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市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具体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遵循广泛性、便民性、合理性、实效性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

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工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联系点,集中收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理由和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途径、方式、期限以及联系部门、联系方式。

决策承办单位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八条 以座谈会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参会代表,在座谈会召开5个工作日前将决策草案和背景情况等资料送达参会代表,并告知座谈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决策承办单位在座谈会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并注重沟通解释,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第九条 以实地走访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梳理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科学制定走访计划,并选取有代表性的区域、群体、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走访,进行充分调研。

第十条 以民意调查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事项的社会认同度、承受度以及相关意见建议。

民意调查可以通过网络、电话、当面问询等方式进行。民意调查的对象应当具有相关性、代表性、真实性,调查内容设计应当用词简洁、明确易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召开听证会,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召开听证会。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听证参加人名单,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会材料。

第十二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参加人、听证会议程、听证主题;

(二)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主要内容、依据和有关情况;

(三)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四)听证主持人总结陈述并宣布听证会结束;

(五)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听证会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和有关人员参加旁听。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制作听证报告。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民团体、行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实际需要,专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归纳整理各方面意见,并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充分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以及采纳情况。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公众参与情况报告,载明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情况,特别是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请市政府审议。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应当作为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

决策承办单位因特殊原因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在提请市政府审议决策草案时,应当书面说明情况。未附公众参与情况报告且未书面说明情况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

第十六条 市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可以根据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等。列席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与决策承办单位共同商议确定。

相关方代表可以由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媒体等构成,原则上从已参与该项决策前期讨论或者发表意见建议的人员中产生,一般不少于3人。相关方代表名单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拟定,随会议方案一并报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做好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并对相关方代表的意见建议进行客观全面记录。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相关方代表进行反馈。

第十七条市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集体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情况,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第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决策承办单位要运用多种形式对决策内容开展解读,并密切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对社会关注度高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同时公布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和说明。同时,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并注重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提升解读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十九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主动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包括具体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的成效和后续举措。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情况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3418日起施行。


阆中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以下简称专家论证),是指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就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的专业性论证活动。

第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并建立健全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行政决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

第五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开展专家论证,未经专家论证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决策承办单位不得强制、诱导专家、专业机构出具特定意见。

第六条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为单数,一般不少于3位;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有5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七条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应当提供书面论证意见,并署名、盖章;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并请参会专家签字确认。

决策承办单位对专家、专业机构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情况报告,作为形成决策草案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本规则自2023418日起施行。

阆中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评价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及实施效果,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程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市政府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形成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开展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并确定决策评估单位承担具体工作。

决策执行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评估工作,提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资料,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但不得以任何手段干预、影响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会同决策执行单位,统筹考虑重大行政决策的社会关注度、执行进展情况、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因素,确定评估项目和评估时限。

决策执行单位可以向市政府办公室申请对其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决策后评估。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

(三)市政府认为有必要。

第七条 决策评估单位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评估过程中始终保持独立性、公正性,禁止预先设定结论性、倾向性意见。

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不得参加决策后评估。

第八条委托开展第三方评估的,决策评估单位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内容、质量要求、完成期限、评估经费、评估成果归属、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方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评估内容转委托。

第九条 决策评估单位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评估。

决策评估单位听取公众意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对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意见征询、舆情跟踪、实地考察、座谈研究等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相关领域专家、执行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社会公众参与。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人员、评估范围、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评估程序以及经费预算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各种方式全面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信息以及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分类整理与综合分析。

(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记录评估的全过程,并作出建议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评估结论。

严重违反上述评估程序的,应当重新组织评估。

第十三条 评估工作基本完成后,决策评估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报告,并提交市政府。

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基本情况;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目标实现程度;

(三)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继续实施的潜在风险;

(四)评估结论以及调整决策的意见建议;

(五)决策评估单位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重要依据。

市政府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其中,决定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贯彻落实,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可能减少因决策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决策内容和政府安排部署,对决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工作进行跟踪检查、督办,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六条 决策评估单位违反本规则,应当开展而未开展决策后评估、未按照要求开展决策后评估,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2023418日起施行。

阆中市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记录、准确反映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是指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起草论证、会商研究和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执行、后评估的全过程通过文字或电子设备等为载体形成的记录,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记录材料进行归档等相关活动。以电子设备记录的,应对电子数据采取保护措施。

第四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牵头负责。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参与或者协办有关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统一移交给牵头承办单位归集和保管。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会商研究修改和履行市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规定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的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档案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决策承办单位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司法局负责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出具审查意见进行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在公众参与程序中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有:

(一)决策承办单位征求有关机构和部门意见的书面材料,以及被征求意见机构和部门的回复意见;

(二)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者互联网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

(三)决策承办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的,举行座谈会的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以及会议记录;

(四)应当听证的决策,决策承办单位举办听证会的听证公告、听证参加人员名单公告、听证通知书、听证会笔录以及听证报告等材料;

(五)决策承办单位通过实地走访征求意见的,实地走访的照片、视频以及走访记录等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对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归纳整理、采纳与否以及未予采纳意见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七)决策承办单位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形成的决策事项草案及说明。

依法不履行相关程序的,应有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第八条在专家论证程序中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有:

(一)专家参与决策事项草案论证的会议通知、签到表等书面材料(委托专业机构论证的委托书);

(二)专家署名或者受托机构盖章的论证意见书或论证报告。

依法不履行相关程序的,应有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第九条 在风险评估程序中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有:

(一)承办单位组织风险评估的相关书面材料或者承办单位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的委托书;

(二)承办单位或者受委托的专门机构开展问卷调查、舆情跟踪、实地走访、部门论证、专家咨询、会商分析、专业机构测评等风险评估活动的相关书面材料;

(三)风险评估单位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四)市委政法委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批复。

依法不履行相关程序的,应有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第十条在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中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有:

(一)承办单位提请公平竞争审查的书面材料以及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相关依据等书面材料;

(二)公平竞争审查部门出具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三)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进行必要调整或者补充的材料。

依法不履行相关程序的,应有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在合法性审查程序中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有:

(一)市政府办公室签转合法性审查的审签材料以及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书面材料;

(二)合法性审查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调整或者补充的材料。

第十二条在集体讨论程序中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有:

(一)报请市政府审议的请示和列入会议议程的通知等书面材料;

(二)会议纪要;

(三)决定决策事项的其他辅助材料。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坚持全过程记录,采用录音、录像或会议记录等形式对会议讨论情况如实记录。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如需报经市委或人大批准的,应当将履行报批手续的书面材料、会议纪要、决策修改稿等材料收集归档。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将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书面或者电子凭证收集归档。

第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中形成的录音、录像、光盘、照片等特殊载体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归入单位相应类别档案中。重大行政决策形成的电子档案应当同步归档。

第十六条 在决策执行程序中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有:

(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材料;

(二)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制定的执行方案;

(三)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或者考核等工作记录;

(四)决策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的相关材料;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六)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报告。

决策执行单位完成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任务后,应于30日内将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移交给决策承办单位一并归档。

第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立卷归档的基本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应将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纳入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中,单设类别进行管理,明确档号和归档范围;

(二)决策事项按照本单位发布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顺序进行编号,一个决策事项编制一个顺序号;

(三)按决策事项组卷,较厚的可分卷整理,每卷单独编制案卷号;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对外公开的内容的,需按正卷和副卷分开组卷,整理时,正卷排列在前,副卷在后,连续编制案卷号;

(四)使用规范的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并按要求填写;

(五)卷内文件材料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页码宜编写在文件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空白位置;

(六)卷内文件材料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不同阶段先后顺序排列,装订整齐;

(七)收集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为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并采用耐久、可靠、满足长期保存需求的记录载体和记录方式;

(八)重大行政决策档案保管期限均为永久;

(九)其他立卷规定。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根据决策事项的实际情况调整收集归档的材料内容,重大行政决策归档后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4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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