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解读

时间:2021-02-05 17:22 |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川府发【2020】26号)、《南充市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南府发【2021】2号)等有关规定,阆中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月29日发布《阆中市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川府发【2020】26号)、《南充市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南府发【2021】2号)文件要求,阆中市2021年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阆中市人民政府适时发布禁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命令明确: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1.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阆中市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阆中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阆中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阆中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命令明确,凡违反《阆中市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的,阆中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火期内,阆中市人民政府根据辖区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实施分期分区精准管控,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域和职责任务,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遇高火险天气时,及时发布禁火令,向社会公众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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