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细则》解读
近日,阆中市农业农村局和阆中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阆中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原因说明
为加强我市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快推进农业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食品安全,有效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4月3日印发了《阆中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试行)》,该方案已试行满两年,现根据实际情况做部分修订,制定了《阆中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予以公布施行。
二、制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公布。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2014年10月20日公布。
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38号),2015年4月23日公布。
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函〔2017〕164号),2017年11月20日公布。
三、补助范围
病死生猪及生猪产品、牛、羊、禽类、水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养殖及产品。
四、补助对象
集中无害化处理公司。
五、补助标准
1、养殖环节15kg以上(含)的病死生猪80元/头;
2、屠宰、扑杀、打捞、丢弃等其他环节生猪80元/头;
3、养殖场死胎、胎衣、不足15kg的病死猪、屠宰厂三腺及不可食用产品,均按3元/kg计算;
4、牛600元/头、羊100元/头;
5、禽类、水产等其他动物3元/kg。
六、结算方式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按月与无害化处理公司进行收集数据核对,经核对确认的收集数据作为无害化处理补助的计算依据。无害化处理补助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按程序拨付。
七、工作流程
(一)申报
发现病死畜禽时,养殖业主或举报人向辖区内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畜牧兽医站”)无害化监管人员及无害化处理公司报案,并妥善临时看管畜禽尸体,畜牧兽医站无害化监管人员、无害化处理公司在接到报案24小时内共同到场对病死畜禽进行收集处置,畜牧兽医站监管人员负责现场无害化处理监管,无害化处理公司负责对病死畜禽进行收集。
(二)保险理赔
养殖业主负责及时报告畜禽死亡情况。已投保的业主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并负责妥善存放畜禽尸体。保险公司负责病死畜禽的现场查勘、保险理赔工作,保险公司接到已投保的养殖业主报告后,及时进行现场查勘、通知无害化处理公司收集病死畜禽,同时,畜牧兽医站应派人到现场确认后,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通报勘查、理赔情况。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无害化处理公司出具加盖印章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单》,保险公司据此及时向养殖业主进行赔付。
(三)收集处理
无害化处理公司安排专用车辆对病死畜禽进行收集,第一时间运至无害化处理公司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八、明确各方职责
《细则》明确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养殖和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的监管,以及相关环节的技术指导。市财政部门是补贴资金兑付和监管的责任主体。违法弃置在公共区域的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由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清理、打捞,并及时通知无害化处理公司进行收集处理。
九、保障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政策的顺利实施
《细则》强调加强严打违法为和政策宣传。一是强化执法办案。加大对监督执法基础建设的投入,改善监督执法条件和手段,提升执法能力。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侦办、查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二是强化宣传。加强无害化处理政策和措施的宣传,增强养殖业主和群众的法制观念。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群众和新闻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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