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解读

时间:2021-12-02 20:42 | 来源:市审计局

一、出台背景及政策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计的重要精神,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内容、重点和要求,推动投资审计工作更加健康发展,促进完善投融资体制,规范阆中市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特对《阆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阆府办发〔2019〕16号)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参考和依据了《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8〕7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

二、主要内容及政策解读

本次修订大部分沿用了原办法的主要内容,根据近两年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主要修订以下八个方面内容。

(一)进一步体现了审计监督的主责主业。办法在标题部分就加上了“监督”二字,同时在整个办法中,都充分体现了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从项目全过程强化了审计监督。

(二)明确了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办法第2条明确将“政府部门管理和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公益性资金建设项目”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的项目”以及其他阆中市规定的建设项目纳入政府性投资项目范围,扩大了监督覆盖面。

(三)明确了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监督的方式。办法第5条明确审计监督的方式主要有: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程造价结算审计、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内审结果核查、重大项目跟踪审计5种。同时根据“两个统筹”的要求,可将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与经济责任、财政预(决)算审计等统筹实施。

(四)强化了审计机关对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监督。办法第5条第1款和第11条第4款均明确要求,对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经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内审后,还将由审计机关按计划组织实施审计,加大了监督力度。

(五)明确了政府性投资项目结算编制及审核流程。办法第11条详细说明了项目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从结算编制、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到报国家审计机关备(案)查或审计的流程,形成了审计体系。

(六)强化了对社会中介机构受托开展审计业务的管理。办法第第5条第2款明确审计机关将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进行核查监督,第11条第3款要求内部审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果出具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十日内报送国家审计机关备案(查)。同时,第19条指出,如审计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参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出具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情节性质严重的,由审计机关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进一步压实了社会中介机构的责任。

(七)进一步明确了规范采购服务的要求。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开展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同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服务购买,所需经费由财政统一预算到审计局,由审计局审查后统一代为支付。

(八)强化对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控制。办法第十五条学习借鉴了江苏省海安市的做法,创新思路,要求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载明,审减率达8%或10%以上的,分别按5%,10%的比例对送审价高估冒算部分予以相应扣减,并对监理单位按10%,20%的比例扣减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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