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22-04-15 17:31 | 来源: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阆中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阆府办发〔2022〕7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4月22日起施行。为了便于正确理解执行和提高政策知晓度,现就《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明确监管职责,规范监管程序,提高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结合阆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背景

2017年,我市制定出台《阆中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阆府办发〔2017〕146号),明确了政府投资管理中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并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项目审批、招标投标、投资审计、资金拨付、材料(设备)询价、工程变更、验收移交、责任追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经过近五年的运行,我市现行制度已经与政府投资管理工作不相适应,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了计划约束性不强、前期研究不深入、决策论证不充分、项目管理不到位等情况,导致很多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边论证、边审批、边建设、边调整的现象,严重影响政府投资效率。尤其是2019年《政府投资条例》出台后,要求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管理,围绕政府投资决策程序、计划编制、项目审批、资金安排、规范建设、信息共享、绩效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创新政府投资管理举措,依法推进资金统筹使用、决策规范科学、项目严格监管等工作,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水平。

为此,需要加快健全完善我市政府投资管理体系,着力提升项目决策的科学性、项目安排的计划性、项目管理的规范性,确保政府投资严谨规范。

三、《办法》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南充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实施细则》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章,76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11条。该章节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以及发改、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二章为“项目决策”,共4条。该章节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申报和调整程序以及控制政府债务的禁止性规定。

第三章为“项目审批”,共6条。该章节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内容、审批程序和简化审批环节的情形,以及概算超过估算10%的处理方式。

第四章为“项目发包”,共12条。该章节明确了强制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及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联合招标和打捆招标、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和适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情形,同时明确了抢险救灾工程的决策程序。

第五章为“项目实施”,共5条。该章节明确了可以变更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的八种情形和变更程序,以及项目业主需履行的七项施工现场监管职责。

第六章为“投资控制与资金管理”,共13条。该章节明确了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和对工程材料(设备)询价的要求,以及财评中心、造价单位和项目业主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概(预)算评审中的义务和责任,同时明确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程序、财政资金的支付方式以及项目业主在政府投资资金管理中的职责。

第七章为“工程变更”,共9条。该章节明确了工程变更的情形、审批权限及程序,以及变更增加额超中标价10%和概算调整10%以下(以上)的处理方式。

第八章为“项目验收与移交”,共3条。该章节明确了项目初步验收和综合验收的流程以及项目资料文件归档的要求。

第九章为“责任追究”,共7条。该章节明确了因项目业主、招标代理机构、监理、勘察、设计、造价等单位违法违规、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或引起工程变更增加投资的处理措施及依据。

第十章为“附则”,共6条。该章节明确了其他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的项目参照《办法》执行,以及《办法》的解释权、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五、《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完善项目决策,提高了政府投资的科学性

《办法》增加了“项目决策”章节。按照“行业部门提前编报、发改财政初审汇总、市委市政府集中决策、审批部门并联办理”的程序,政府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一是行业主管部门提前谋划储备项目,新建项目需达到可研深度,切实解决“项目等会议”“会议等项目”的问题,同时有效避免政府投资项目“随时动议”的临时管理。二是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年度计划要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严禁以BT或未经批准的委托代建等名义变相举债上新项目。三是调整年度计划要按我市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执行,这样更有利于统筹安排、科学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和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二)严管工程变更,强化了投资控制的原则性

《办法》对工程变更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一是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采购)规模及标准、采用下浮比例招标和总价合同招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变更。二是将可以变更的情形调整至4种,即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导致的变更、政策调整导致的变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变更、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变更。三是明确了工程变更追加投资应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否则不予拨付资金。四是明确了概算调整幅度超过10%和工程变更增加额超过中标价10%的须重新审批后实施。五是明确了业主、监理、勘察、设计和造价单位违规或过失行为造成增加投资的责任追究情形和依据,倒逼项目业主压实主体责任和首要责任,从“概算”“预算”“结算”等环节从严控制项目投资。

(三)取消无据备案,增强了项目推进的时效性

《办法》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和备案(核准)事项以及与上位政策相冲突的内容进行了删除。在“项目审批”章节中,取消了项目审批程序中的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具意见和报送环评和节能审查文件,还取消了总投资200万元以下审批下达投资计划的事项,同时规定总投资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在“项目发包”章节中,删除了工程比选、招标文件事前审查备案等有关内容。此外,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还删除了“项目稽查”章节。《办法》最大程度减少了前置审批要件,加快了项目推进速度。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X
市政府门户网站提醒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