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解读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污染天气日益频繁严重,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噪声引发群众投诉也日益增多,为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避免大气和噪声污染,维护公众健康和公共安全,中、省、市相关部门从2019年起陆续发文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划定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并在春节、元宵节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行全域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监管的紧急通知》(川应急函〔2021〕341号)
《四川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2年除夕、初一环境控空气质量的通报》(川污防攻坚办〔2022〕11号)
《南充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督促加快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划定工作的通知》(南市污防攻坚办〔2022〕14号)
三、主要内容
(一)禁限放区域及时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阆中市人民政府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划定我市禁放区和限放区,禁放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限放区在春节、元宵节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农历除夕、农历正月初一、农历正月初五、农历正月十五提倡少放或不放。
(二)禁限放工作涉及单位职能职责。《通告》指定公安、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和禁放区所属乡镇(街道)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任单位,负责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宣传和管控工作。限放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属地派出所结合本地实际,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引导工作。
(三)违法违规处罚情形。凡违反《通告》相关规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四)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监督、劝阻、制止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权利,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0817-7222203)、公安部门(110)举报。
四、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通告》自2023年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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