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鹿角溪阆中市段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0-11-10 10:38

为进一步明确河湖管理范围,明晰河湖管理职责,确保河湖行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我市委托设计单位划定了鹿角溪河阆中段管理范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公示如下:

1.按河流行政区划和阆中市河湖长制工作职责范围,确定鹿角溪河阆中段河道管理范围河段为:鹿角溪河干流阆中市河段起源于柏垭镇上游水库坝下,流经柏垭镇1个乡镇,然后在柏垭镇鹿角溪村出镜进入南部县,划界河道总长21.72公里。

2.鹿角溪河阆中段河道管理范围划定:鹿角溪河阆中市段干流划界防洪标准采用城市规划区20年一遇和城市规划区外的乡村河段10年一遇。鹿角溪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原则为:无堤防的河段,按照防洪标准水位与岸坡交汇线高程以下的水域、河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均为河道管理范围;现状有堤防,但堤防未达标,可按照达标断面确定堤脚线,以堤脚线为基准线,背水侧内坡护堤地边缘线(内坡堤脚线外延5米)以内水域、河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等均为河道管理范围、河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等均为河道管理范围,如有调整,再及时更新公示。

3.河湖管理范围的划定是加强执法监督和管理保护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乱倾乱倒、非法采砂取石和从事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示牌和防汛水文设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4.对违反涉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公示时间:2020年11月10日至2020年11月16日(联系电话:0817-6222068)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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