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圈龙河等10条县级河流阆中市段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示
为进一步明确河湖管理范围,明晰河湖管理职责,确保河湖行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我市委托设计单位划定了圈龙河等10条县级河流阆中段管理范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公示如下:
1.划定管理范围
阆中市圈龙河等10条县级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公告 | ||||
序号 | 河流名称 | 划界长度 (公里) | 起始点位置 | 终止点位置 |
1 | 圈龙河 | 3.52 | 木兰镇民主村三岔河(剑阁县交界处) | 木兰镇民主村大河坝(汇入白溪濠) |
2 | 王家河 | 2.54 | 木兰镇民主村大堰河(剑阁县交界处) | 木兰镇民主村三岔河(汇入圈龙河) |
3 | 龙溪河 | 9.97 | 桥楼乡落阳村杨溪河(剑阁县交界处) | 桥楼乡南山村两河口(汇入白溪濠) |
4 | 华长河 | 19.65 | 木兰镇南山村 | 枣碧乡松林塘村 (汇入白溪濠) |
5 | 白驿河 | 2.28 | 龙泉镇新文庙村 (苍溪县交界处) | 龙泉镇新文庙村 (汇入构溪河) |
6 | 杨家河 | 23.04 | 玉台镇老店子村 (仪陇县交界处) | 妙高镇柏垭塘村 (汇入构溪河) |
7 | 深沟河 | 11.22 | 方山乡八元山 (苍溪县交界处) | 方山乡柏山村 (苍溪县交界处) |
8 | 芝子河 | 6.86 | 峰占乡牛王包村 (苍溪县交界处) | 三庙乡三庙沟村 (巴中交界处) |
9 | 花丛河 | 1.87 | 三庙乡重石子村 | 三庙乡重石子村 (巴中交界处) |
10 | 鳌溪河 | 3.82 | 望垭镇洛城寨村 (仪陇县交界处) | 望垭镇断门崖村 (巴中交界处) |
2.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标准:圈龙河等10条县级河流阆中市段干流划界防洪标准采用10年一遇。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原则为:无堤防的河段,按照防洪标准水位与岸坡交汇线高程以下的水域、河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均为河道管理范围;现状有堤防,但堤防未达标,可按照达标断面确定堤脚线,以堤脚线为基准线,背水侧内坡护堤地边缘线(内坡堤脚线外延5米)以内水域、河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等均为河道管理范围;有防洪堤(含规划)且满足防洪标准的河段,按照已建(或规划)防洪堤背水侧内坡护堤地边缘线(内坡堤脚线外延5米)以内水域、河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等均为河道管理范围,如有调整,再及时更新公示。
3.河湖管理范围的划定是加强执法监督和管理保护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乱倾乱倒、非法采砂取石和从事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示牌和防汛水文设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4.对违反涉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公示时间:2020年11月25日至2020年12月1日(联系电话:0817-6222068)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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