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府复决字〔2023〕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阆中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阆府复决字〔2023〕13号
申请人:蒲某明,男,身份证号码:××××××××××××××,住址:××××××××××××××。
被申请人:阆中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杜小兵,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8日作出的阆公(水)罚决字〔2022〕33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于2023年4月27日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本案案发于2022年8月8日,次日被申请人作出了立案决定。2022年8月9日,被申请人委托阆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申请人伤情进行鉴定,8月18日,阆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了阆公物鉴(法临)字〔2022〕077号《鉴定书》。2022年10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了阆公(水)罚决字〔2022〕33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被申请人在向申请人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因申请人明确表示拒绝签字,被申请人在邀请当地村委干部到场见证下,把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等张贴在申请人家大门外,并拍照记录了送达全过程。故,应当认定申请人知道并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为2022年10月8日,其提请行政复议申请时间为2023年4月27日,已超过六十日提起行政复议时效。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阆中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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