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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81MB1307477N/2023-0001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6-14

消费提示丨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购买农膜的消费提示

时间:2023-06-14 | 来源: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农膜,包括地膜和棚膜,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全市农用薄膜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和GB13735-2017《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薄膜》要求,规范生产经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对产品包装标识标注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

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劣质农膜,在降低生产成本的同时也降低了薄膜的拉伸强度这样的膜使用一段时间后容易破碎,给后期的机械化回收带来难度,造成农田里的“白色污染”。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才能保证农业生产者的合理使用与按要求回收,避免产生土壤污染。为此,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农膜销售提示如下。

关于农膜产品的国家标准,现行有效的关于农业用棚膜、地膜的国家标准有:

《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膜覆盖薄膜》(GB 13735-2017

《全生物降解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T 35795-2017)

《农业用聚乙烯吹塑棚膜》(GB/T 4455-2019)

《农业用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EVA)吹塑棚膜》(GB/T 20202-2019)

所有进入销售环节的农膜产品,均应在产品标签中标注执行以上标准。

关于违法销售行为的处罚,《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已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农用薄膜的销售行为,有下列规定:

第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

第十一条 农用薄膜销售者应当查验农用薄膜产品的包装、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采购和销售未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不得将非农用薄膜销售给农用薄膜使用者

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农用薄膜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依法依规记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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