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阆中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差异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各在建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加强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形成规范有序、重点突出、分级分类管控的安全监督管理模式,提高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效率,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经研究,制定了《阆中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差异化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阆中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差异化管理办法(试行)
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28日
附件:
阆中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差异化管理办法 (试行)
为切实加强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形成规范有序、重点突出、分级分类管控的安全监督管理模式,提高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效率,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差别化管理是根据工程参建主体责任落实和工程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管控情况的风险等级、信用评价,通过日常监督巡查、监督验收、实体抽测、原材料抽检等方式,对建设项目实施不同层次和力度的工程质量监督模式。
第二条 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筑、市政桥梁和中小学校舍等直接涉及城市公共安全的工程,以及大跨度结构、异型结构、深基础、大型幕墙等较复杂工程及重点项目的监督应采用重点监督的方法,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差别化管理分为A、B、C三个类别:
(一)A类(绿色)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确定为A类项目:
1.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对项目管理制度健全,对工程项目各项管理工作开展正常,日常检查、处理档案记录资料完整;
2. 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工程项目部管理体系健全,管理人员配备齐全、在岗履责,施工现场管理及质量安全控制规范;
3.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严格执行质量安全专项管理文件要求;
4. 近3年内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5. 近1年内没有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巡查中被记入不良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B类(黄色)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确定为B类项目:
1.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对项目管理制度基本健全,对工程项目各项管理工作开展正常,日常检查、处理档案记录资料完整;
2. 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工程项目部管理班子健全,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工程质量安全控制良好;
3.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基本落实,严格执行质量安全专项管理文件要求;
4. 近1年内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5. 近半年内没有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巡查中被记入不良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C类(红色)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确定为C类项目:
1.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部对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对工程项目各项工作疏于管理,无日常检查、问题处理档案记录资料;
2. 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工程项目部管理班子不健全、人员到位情况差、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能有效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管理控制;
3.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不严格执行质量安全专项管理文件要求;
4. 工程实体质量存在严重质量缺陷;
5. 日常监督管理抽查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率60%以下;
6. 近半年未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7. 近半年内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和质量监督抽查中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被违法、违规处罚。
第四条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核查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差别化管理的主要依据,项目具体类别划分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报局主管局确定。
第五条 对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类别划分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季度更新一次,并公示结果,若主体单位申请调整质量安全监督类别,且符合调整要求,本着“为企业优化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原则,可依申请进行调整更新。
第六条 对A、B、C三个类别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采用差别化管理方式:
A类项目的监管要求:
以企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为主,监理企业每月向监督机构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检验批验收由各责任主体自行完成,监督人员仅抽查检查执行情况,监督人员仅对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等主要分部工程进行监督。
B类项目的监管要求:
在企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基础上,监督机构按照现行监督监管方式执行;
C类项目的监管要求:
列为重点监督对象,除执行现行的监督监管方式外,还将加大监督力度,并开展以下监督模式:
1. 直接列为预警工地,相关责任单位列为预警单位;
2. 监督巡查周期为10天,监督巡查频次增加100%,并增加现场实体抽检数量;
3. 所有的隐蔽工程验收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报监督机构,责任监督员到场监督验收;
4. 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经责任监督员现场核实整改情况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 基础、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前,监督机构须对检测机构检测行为进行抽查检查;
6. 安全隐患整改期间,必须暂停施工;
7. 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安全部门派人驻点项目,并且每二周向监督机构书面报告工程情况;
8. 项目及相关责任主体取消年度各级“评优评先”资格;
9. 连续两次被评为C类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第七条 本办法由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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