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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3-03-31

阆中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全市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04-26 | 来源:阆中市住建局

局机关相关室、属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全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建安委发〔202368、南充市安办《关于开展安全生产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南市安委办202311号)和南充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全市住建领域安全生产2023建管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安202352号)要求,现将《全住建领域安全生产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331

住建领域安全生产“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省市安全生产“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安排部署,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深入推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走深走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讲政治、抓发展、惠民生、保安全”工作总思路,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企业,对重点企业开展全面执法检查,实行“一案双查”或“一案多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持续提高住建领域安全生产法治意识与安全管理能力,全力压减一般事故控制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行动时间

本次专项行动时间为20233月至12月底。

三、范围及对象

范围住建领域企业及其所承接的项目

一般检查企业及项目:各相关单位(股室)要将建筑施工、监理、检测、城镇燃气、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等企业及其所承接的项目纳入专项行动检查对象,实施“双随机”查,建立查台账。

重点检查企业及项目:各相关单位(股室)要将建筑施工、监理、检测、城镇燃气、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等领域,近三年来发生安全事故、安全基础薄弱、安全风险高、安全意识和管理条件差、易发生重特大事故、被举报查实或例行检查发现存在较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诚信分值低于80分的企业及其所承接的项目纳入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对象,建立重点检查企业和项目名录库(附件4),并动态更新。

四、检查重点内容

为严格检查标准,确保检查工作实效,各相关单位(股室)要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执法检查。

(一)建筑施工方面

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情况;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落实情况;责任主体单位“关键”岗位到岗履职情况;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作业人员“三级”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实施、验收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及使用管理等情况;防高坠、物体打击措施落实情况;安全防护用品质量和使用情况;现场消防管理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责任清单落实情况等。

(二)监理方面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履职情况;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及到位情况;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批情况;是否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监理单位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做好旁站记录及质量问题复查整改情况;《监理企业安全责任清单(2.0版)》落实情况。

(三)检测方面

落实《全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方案》,质量检测活动是否超资质开展;是否存在转包、出借、转让资质等行为;检测场所是否满足标准规定;检测仪器设备精度等级及其校检、维护和保养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收样管理规定,样品接收、标识、流转、处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按标准规范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是否内容完整、结论准确、数据真实;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资料是否及时归档,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是否按年度统一连续编号;是否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账。

(四)城镇燃气方面

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是否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是否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是否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存储燃气;是否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是否按规定开展入户检查;工程施工是否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燃气企业安全责任清单(2.0版)》落实情况。

(五)房地产开发方面

是否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是否压缩合同约定工期;是否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是否提供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是否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否按要求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向有关部门备案;是否按要求将拆除工程向有关部门备案。

(六)物业服务方面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建立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防护用品配置及使用情况;物业消防管理情况;现场设施设备管理维护情况;《物业企业安全责任清单(2.0版)》落实情况。

(七)勘察设计方面

勘察单位是否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制度情况;是否对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施工及周边安全的意见。

(八)施工图审查机构方面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是否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是否建立技术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

五、实施步骤及方式

(一)企业集中自查自改阶段(即日起4月中旬)

各相关单位(股室)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结合行业实际,制定行动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专职联络员(附件7),建立重点检查企业及项目名录库、一般检查企业及项目名录库、检查台账,建立重点检查事项清单(附件3),督促指导各企业及项目对标对表全面开展自查自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线员工等各层级相关人员要对照《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履职合法性检查表》(附件2),对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自查,凡是企业在自查阶段已发现并按“五落实”要求列入整改计划并实施整改的问题隐患,监管执法检查时可不再列入检查问题清单。

各企业及项目要立即开展自查自改,积极主动排查隐患,并于2023420日前将集中自查发现问题清单及整改计划报送市住建局建管股备案(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及监理通过四川省房屋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在建工程系统上报)。

(二)全面执法检查阶段4月至10月)

各相关单位(股室)要结合实际,将专项行动与日常执法检查计划有机结合,以“三带三查”“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暗访明查、突击检查,全面开展执法检查。对一般检查企业及项目要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重点检查企业和项目要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要将《重点检查事项清单》《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履职合法性检查表》中的相关内容纳入必查项进行对照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和项目要进行公开曝光,并责令整改、消除隐患,形成闭环。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项目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级专项行动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原则,实行业务(单位)牵头负责制,相关业务室(单位)要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积极对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执法检查,确保安行动有序推进。相关业务(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附件1,每月牵头组织检查企业(项目)数不少于3家或全覆盖。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隐患问题督促企业(项目)及时整改销号,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综合行政执法进行处罚(问题移交表见附件5)。

(三)督导帮扶执法阶段(11月)

对强安行动推动不力、工作后进企业(项目),适时约谈主管主要负责人,对推动不力案件实施提级调查处理、并予以通报。

(四)总结巩固提高阶段12月)

各相关单位(股室)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提炼经验做法,形成工作专报。要创新监管执法模式,动态更新重点检查企业及项目名录库,精准、规范、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固化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倒逼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相关单位(股室)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深刻认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重要性,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将强安行动作为今年一项重要工作认真落实。要加强工作组织领导,结合各类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和检查清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惩处力度。各相关单位(股室)要坚决做到“全覆盖、零容忍、重整改、严处罚”,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动态清零重大事故隐患,联合惩戒严重失信企业,形成高压执法态势。

(三)严肃考核问责。各相关单位(股室)要落实监管责任,认真执行事故跟踪督办制度。严格事故查处和不良行为诚信记录,建立安全监督与行政处罚联动机制,市住建局将按照上级要求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手段督促行动落实落地。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相关单位(股室)202348日前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专职联络员、重点检查企业及项目名录库等报送市住建局建管股。从4月份开始每月21日前报送全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统计汇总表(附件6),129前报送专项行动年度总结(联系人:唐浚桓,电话:18328071815

附件:1.住建领域2023”专项行动职责分工表

2.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履职合法性检查表

3.阆中市住建领域强安2023”专项行动企业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4.阆中市住建领域强安2023”专项行动重点检查企业及项目名录库

5.阆中市住建领域强安2023”专项行动违法违规问题移交样表

6.阆中市住建领域强安2023”专项行动统计汇总表

7.阆中市住建领域强安2023”专项行动专职联络员

附件1

住建领域2023”专项行动职责分工表

序号

行业类别

责任股室(单位)

工作职责

责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1

城镇燃气

城建股

燃气办

分行业建立并动态更新重点检查企业和项目名录库;建立重点检查事项清单,督促指导各企业及项目全面开展自查自改;积极对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全面执法检查和督导帮扶执法;按时报送专项行动信息。

赵  君

邢永刚

18990867929

18090566588


2

建筑施工、监理、检测

建管股

质安站

敬屹鹏

胡春雷

18990897097

18990880366


3

房地产开发、物业企业

房产股

房地产服务中心

王  晴

徐明亮

18990762829

13990849226


4

勘察设计、施工审图机构

科技与设计股

审图中心

陈  勇

13990742859


附件2

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履职合法性检查表

检查对象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要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备注

主要负责人


1

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1)主要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具备安全生产履职能力。

(1)查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    (2)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3)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履职能力测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明确本单位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的安全生产责任;

(2)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明确责任目标、考核内容、考核范围、考核方式,对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并作为相应的奖惩依据;

(3)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单位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

(1)收集安全生产责任制;     

(2)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建设相关资料;      (3)查主要负责人相关会议记录; (4)查主要负责人签审记录;  (5)查主要负责人与分管领导和各部门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6)查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7)抽查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明确本单位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的安全生产责任;         (8)查是否按照要求将本单位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八条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前述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6)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依法实行“一案双查”和“一案多查”(在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查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法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3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安全生产会议、资金投入、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2)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确保其实施的可操作性与安全性。

(1)收集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操作规程; (2)对照《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七条规定及企业实际检查企业相关制度是否完备;    (3)抽查有关部门组织培训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4)查主要负责人相关会议记录; (5)查主要负责人签审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4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1)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计划应当包括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车间班组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人员、新雇佣人员以及轮岗转任人员等所有从业人员;

(2)组织实施制定的教育和培训计划,按照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教育和培训档案。

(1)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查年度工作计划;(3)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落实情况;

(5)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或参与教育培训及如实记录情况;  (6)查主要负责人组织参加培训相关会议记录及签审记录;    (7)抽查有关教育和培训档案;   (8)查教育培训管理考核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5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1)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提取,并在明确的开支范围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1)查安全生产投入和保障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2)查安全生产费用是否按照规定标准提取,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的明细清单,是否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3)根据检查需要,按规定调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相关财务凭证以及保险合同等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



6

组织建立并落实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组织建立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对本单位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分级和管控;

(2)组织建立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开展隐患排查。对于一般隐患做到即查即改;对于重大隐患严格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求。

(1)调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

(2)调取安全风险研判和分级管控记录,安全检查记录,检查主要负责人安全检查频次及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处理意见;

(3)查风险辨识及分级管控措施及落实情况;  

(4)查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账;

(5)查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措施、时限、资金、责任等落实情况;

(6)查隐患复查验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7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组织制(修)订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等),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产生次生、衍生灾害事故,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检查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资料;                        

(2)确定企业应该编制预案的种类;

(3)检查是否组织制(修)订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等),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4)收集地方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8)检查应急预案衔接情况,是否按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8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接到事故报告后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2)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

(3)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不得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

(1)查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2)检查生产安全事故上报资料(了解发生时间、上报时间),准确判定是否及时、如实报;(3)询问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送情况;

(4)通过询问、走访等多渠道了解是否存在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


9

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1)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1)查阅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制度;             (2)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资料;   (3)本单位安全生产通报资料;   (4)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建议和要求统计资料;             (5)工会、职工合理化建议和要求落实资料;       (6)调阅相关会议记录,检查主要负责人是否组织研究、安排、落实。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八项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具备安全生产履职能力。

(1)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         

(2)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3)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履职能力测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安全生产会议、资金投入、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2)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确保其实施的可操作性与安全性;

(3)组织或者参与拟(修)订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总体预案、专项预案等),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1)收集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操作规程; (2)对照《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七条规定及企业实际检查企业相关制度是否完备;   (3)抽查有关部门组织培训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4)检查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资料;       (5)确定企业应该编制预案的种类;

(6)检查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总体预案、专项预案等);           (7)收集地方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8)检查应急预案衔接情况,是否按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实行“一案双查”和“一案多查”(在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查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法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3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1)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计划应当包括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车间班组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人员、新雇佣人员以及轮岗转任人员等所有从业人员;

(2)按照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1)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查年度工作计划;  (3)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落实情况;

(5)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或参与教育培训及如实记录情况;     (6)抽查有关教育和培训档案;   (7)查教育培训管理考核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4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1)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并进行登记建档;

(2)建立完善并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督促本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完善控制措施;

(4)组织或参与制定并落实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

(5)建立完善并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

(1)查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2)查看重大危险源登记表;

(3)查看定期检测记录;         (4)查看辨识、评估、登记记录; (5)查看监测、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6)查看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及落实情况;       (7)查看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评审、公布和备案情况;        

(8)查看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培训、演练、总结评估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5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1)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或参与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2)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1)查应急预案演练组织、计划、演练、总结、评估以及图片、影像、经费投入等资料;

(2)查安全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6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1)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隐患整改意见,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2)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现场,及时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1)查阅相关记录;             (2)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履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7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制止和纠正本单位员工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2)是否组织对本单位员工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

(1)查阅企业员工奖惩制度;

(2)查阅对违规员工批评教育和处理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8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督促本单位落实隐患整改措施,确保隐患闭环整改到位,并如实记录隐患整改情况;

(2)是否收集报告本单位员工对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合理化建议,并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1)查隐患整改台账;

(2)核查是否落实隐患整改措施,隐患是否闭环整改到位;

(3)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建议和要求统计资料;             (4)工会、职工合理化建议和要求落实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1

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1)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具备安全生产履职能力。

(1)查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任职文件;         

(2)查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3)对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履职能力测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查企业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2)在核查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同时,核查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实行“一案双查”和“一案多查”(在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查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法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其他负责人

1

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履行“一岗双责”。

(1)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履行“一岗双责”;

(2)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4)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

(5)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按规定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协助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1)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查企业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2)核查安全生产其他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实行“一案双查”和“一案多查”(在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查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法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其他员工

1

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落实本单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3)按照要求参加安全学习培训,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技能,从事特种作业的应当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按照要求参加培训考核;

(4)认真开展岗前、岗中、交接班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本岗位作业安全;

(5)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相关负责人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报告现场有关负责人或本单位负责人;

(6)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7)熟悉本岗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和应急处置措施,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8)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9)熟练掌握应急逃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10)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1)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查企业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2)核查从业人员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实行“一案双查”和“一案多查”(在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查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法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3

阆中市住建领域强安2023专项行动企业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类别

重点检查事项

主要风险

备注


























说明:住建领域行业类别指建筑施工、监理、检测机构、房地产企业、城镇燃气、物业服务、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

附件4

阆中市住建领域强安2023专项行动重点检查企业及项目名录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企业名称

项目

类别

主管部门

备注





































说明:住建领域行业类别指建筑施工、监理、检测机构、房地产企业、城镇燃气、物业服务、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5

阆中市住建领域2023专项行动违法违规问题移交表

企业名称:

地址:

企业地址:

检查时间:2023年  月  日

序号

所属检

查项目

主要问题描述

法律

依据

标准

依据

问题提出人员

执法责任单位

现场立即整改

责令限期整改

现场紧急处置

暂时停产停业

移交其他部门

简易
处罚

立案
处罚

其他处置措施
















检查组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

附件6

阆中市住建领域“强安2023”专项行动统计汇总表

20234月至  月)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住建行业领域

派出检查小组

出动执法人员

聘用安全专家

检查企业数量

发现隐患数量合计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数量

发现一般事故隐患数量

已整改隐患数量合计

已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数量

已整改一般事故隐患数量

责令停工整顿

下达执法文书

立案

罚款

不良信用记录

暂扣/吊销许可证

媒体曝光

责令停产停业

案件涉及行刑衔接

备注

人次

人次

万元

件次


1

建筑施工





















2

监理行业





















3

检测机构





















4

城镇燃气





















5

房地产开发





















6

物业企业





















7

勘察设计企业





















8

施工审图机构





















9

其他





















填报人:                    填报部门:                             联系电话:

附件7

阆中市住建领域“强安2023”专项行动专职联络员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序号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及职务

手机号码

微信号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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