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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81008798715Q/2023-0005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阆中市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3-06-02

阆中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阆中市传染病报告奖惩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3-06-06 | 来源:阆中市卫生健康局

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直卫生健康单位、民营医院:

现将《阆中市传染病报告奖惩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阆中市卫生健康局

202362

阆中市传染病报告奖惩制度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市传染病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传染病报告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职能职责。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7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明确报告、管理科室和人员,压紧压实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实行分级管理。传染病报告管理实行报告单位、报告科室、报告责任人三级管理制度。分管院长(主任)负责传染病疫情管理工作。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以强烈的责任感做好传染病报告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效。

三、开展定期自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每月对全院(中心)传染病报告情况进行自查,主要检查传染病登记本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本等项目是否填写完整、清晰,有无迟报、漏报等现象,对发现的问题做到立行立改。

四、建立惩罚机制。在各级督导检查中发现传染病迟报、漏报、项目不全者,未造成传染病疫情扩散、暴发、流行的,进行全市通报批评,相关责任单位对传染病报告、管理人员按医院管理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五、严肃追责问责。因传染病迟报、漏报、项目不全,造成传染病疫情扩散、暴发、流行或恶劣影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传染病报告管理人员及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落实奖励措施。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在年终绩效考核中排名前的单位和个人,市卫健局给予全市通报表扬,相关报告单位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个人发放物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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