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发展和改革局 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阆中市交通运输局 阆中市水务局关于鼓励减免投标和履约保证金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市属国有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降低交易成本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3〕162号)等文件精神,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交易成本,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行差异化缴纳投标和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减免投标和履约保证金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1%,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和货物类项目,鼓励招标人根据投标人诚信情况并结合项目实际采用以下方式降低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具体标准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一)投标截止日前,投标人为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采用承诺函替代投标和履约保证金。中小微企业认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失信记录是指投标人在“信用中国”、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二)投标截止日前,投标人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中诚信分值大于90分(含)时,采用承诺函替代投标和履约保证金;诚信分值在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时,减半缴纳投标和履约保证金;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牵头单位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中的诚信分值确定相应减免标准。
(三)根据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人采用承诺函替代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的,承诺函应包括企业规模、信用状况等内容,并对真实性负责。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鼓励招标人结合项目特点,参照上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和履约保证金减免政策执行。
二、严格惩处违法失信行为
享受减免政策的投标人,如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可不予退还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的情形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应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招标人可将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择优参考要素。
三、全面推广电子保函(保险)
大力推行电子保函(保险)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应用,投标人可自愿选择办理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函(保险)与纸质保函(保险)具有同等效力,招标人不得拒绝接收。鼓励银行、保险等担保机构根据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的诚信情况,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降低收费标准。
四、定期清理各类保证金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站位,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原则,每年定期开展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的清理工作,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阆中市发展和改革局 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阆中市交通运输局 阆中市水务局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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