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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810087984673/2023-0001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阆中市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3-03-13

阆中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3-03-31 | 来源:阆中市发展和改革局

阆中市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阆发改罚决〔2023〕1号


当事人:四川阆中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国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210100675K

地  址:阆中市江南大道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于2023年1月13日批准对阆中市旅游集散中心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涉嫌规避招标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于1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阆发改罚告〔2023〕1号),告知其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相关调查情况和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违规事实

经查,该项目由《阆中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阆中市旅游集散中心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阆发改﹝2020﹞334号)批准建设。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为1980万元,初步设计未经审批;施工图预算为1208.02万元,预算未经财评。2020年6月1日,当事人未经招标直接与其全资子公司—四川中天燃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6月22日,四川中天燃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又与阆中市缔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6月30日,当事人向市委请示自行建设该项目,不进行招标。该项目建设内容涵盖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承建该项目须同时具有市政公用工程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当事人仅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无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因此,当事人的资质等级不符合工程要求,不具备依法自行建设的条件,但当事人仍以自行建设的名义未经招标,直接将该项目发包给全资子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构成规避招标。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阆中市旅游集散中心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违法行为已无法改正。在立案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该项目施工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如数上缴国库。收款人全称:阆中市财政局;账号:5100 1736 4360 5069 6526 0001;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阆中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阆中市人民政府或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阆中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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