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指南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九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处理。
(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2004年第11号令)
(五)《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川建行规〔2020〕8 号)
二、投诉受理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三、投诉处理职责分工
(一)阆中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受理对油气长输管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骗取中标、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不按照规定签订合同等的投诉;负责受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以及招标评标无效认定问题的投诉。
(二)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受理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骗取中标、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不按照规定签订合同等的投诉。
(三)阆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受理对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骗取中标、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不按照规定签订合同等的投诉。
(四)阆中市水务局:负责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骗取中标、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不按照规定签订合同等的投诉。
(五)阆中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受理对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骗取中标、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不按照规定签订合同的投诉。
(六)阆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受理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骗取中标、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不按照规定签订合同的投诉。
四、投诉受理范围及时限要求
(一)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二)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投诉人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三)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四)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五)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人的答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招标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答复的,可以依法投诉。
(六)投诉人对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无需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不因投诉人向招标人提出过异议而影响投诉时限的计算。
五、投诉应该提交的材料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投诉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据、证明材料。
对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还应当附异议及其处理的相关资料。已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人是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名,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以上材料由投诉人自备,材料复印件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六、投诉办理时限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三)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
对于符合投诉受理要件并决定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七、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七)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
八、投诉撤回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撤回:
(一)已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作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
九、投诉处理结果公示
行政监督部门将投诉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后,应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阆中市人民政府网(www.langzhong.gov.cn)上进行公示。
十、投诉受理渠道
序号 行政监督部门 受理机构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1 阆中市发展和改革局 监督执法股 0817-6306618 lzsfzggj@163.com 阆中市华胥路205号
2 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招投标造价站 0817-6276378 454295715@qq.com 阆中市一元街164号
3 阆中市交通运输局 政策法规股 0817-6304166 1239717647@qq.com 阆中市七里大道192号
4 阆中市水务局 工程建设管理股 0817-6222068 1615530442@qq.com 阆中市巴都大道173号
5 阆中市农业农村局 农田建设管理股 0817-6307851 742786999@qq.com 阆中市长安西路219号
6 阆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党建工作和审计股 0817-6306200 772146705@qq.com 阆中市巴都大道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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