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阆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园保贷”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室),企业服务中心,合作银行,园区企业:
《四川阆中经济开发区“园保贷”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十八届第34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四川阆中经济开发区“园保贷”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四川阆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6日
四川阆中经济开发区“园保贷”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率,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按照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经信厅)和四川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创新“园保贷”项目工作的通知》(川经信园区〔2019〕226号)文件和《关于下达2021年第一批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川财建〔2021〕106号)要求,结合四川阆中经济开发区实际(以下简称阆中经开区),制定《四川阆中经济开发区“园保贷”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依托政府注资为企业增信,政、银、企三方共搭平台,共担风险。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四川阆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与合作银行、四川工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创公司)合作运营“园保贷”业务。省、市(县)两级财政各配套300万元,合计600万元作为风险补偿金(两级财政各占比50%),合作银行按照风险补偿金的10倍核定授信额度,共计出资6000万元作为“园保贷”业务贷款总额。
第三条 组织机构
组建阆中经开区“园保贷”领导小组(见附件1)和阆中经开区“园保贷”评审委员会(见附件2)。领导小组负责“园保贷”重大事项决策和监管,审定由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入库企业名单。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由企业提交的入库名单,并提请领导小组审定。成立“园保贷”推进办,办公室设在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做好审核企业贷款申请及“园保贷”日常沟通协调工作。
第四条 扶持对象及准入条件
(一)扶持对象
“园保贷”扶持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建立的中小微企业目标客户库(以下简称“客户库”)内的企业,并重点扶持符合战略性发展方向、科技创新能力强、技术优势明显、市场前景广的企业。客户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复审和调整。
(二)准入条件
1.列入客户库内的企业;
2.在阆中经开区范围内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并依法纳税的企业,附带提供A、B、M级纳税信用等级证明及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
3.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战略和发展方向,有固定经营场所,依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
4.信誉良好,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及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法院、税务等)查询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5.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及其配偶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近2年内逾期或欠息在30天(含)以内的次数不超过6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30天以上的信用记录;
6.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无参与民间高息借贷或风险投机等行为;
7.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借资金用于消费、转借及其他用途;
8.其他要求按照合作银行要求执行。
(三)不予支持条件
国家法律法规、经开区管委会及金融机构有明确规定的。
第五条 贷款用途
“园保贷”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生产经营周转,不得用于股票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不得用于置换他行贷款。对获得贷款后,发现或发生借款人有违反准入条件和贷款用途的行为,可以提前收回贷款或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第六条 申办流程
(一)企业入库。企业向“园保贷”推进办提出申请,提交《阆中经开区“园保贷”入库企业资料清单》(附件4),评审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资信调查,得出客户库初始名单,初始名单经阆中经开区“园保贷”领导小组审定并形成一致意见后终审入库。客户库最终名单由推进办挂网予以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无异议后,进入四川省“园保贷”阆中园区中小微企业入库名录。
(二)提出申请。进入四川省“园保贷”阆中园区中小微企业入库名录的企业,可在公示结束1年内按照“园保贷”要求向推进办提出贷款申请。
(三)评审。推进办自收到企业贷款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由经开区管委会向工创公司出具园区企业推荐函(见附件6),工创公司自收齐企业申请资料5个工作日内复核通过后向合作银行提交专家评审意见和推荐意见函。
(四)审贷并放款。合作银行根据企业贷款申请和工创公司推荐函,独立完成信贷审核工作,签订合同并收到工创公司出具的放款确认文件后及时放款。贷款均采用受托支付方式支用。每月5号前,合作银行应将上月已发放的“园保贷”企业名称、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报工创公司备案。
贷款批复日期及贷款支用日期不得晚于工创公司推荐意见函的截止日,否则借款人须重新提交申请。
第七条 支持额度
单个企业单笔贷款最高可至1500万元。其中,对超过1000万元部分,借款企业所提供的实物资产抵押物评价值(按银行抵押率折算后)原则上应不低于该部分贷款本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贷款利率按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37个基点,企业按照贷款额的0.5%向工创公司缴纳咨询服务费用。合作银行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价值的抵质押物,包括不限于:实物资产、期权、票据、知识产权、应收账款、有效订单等,原则上实物资产评估值(按银行抵押率折算后)不高于贷款金额50%。
第八条 风险补偿
(一)贷款期间借款人发生欠息或其他可能影响信贷资金安全的风险事项或贷款期满企业未偿还贷款,由合作银行在事项发生或企业贷款逾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下达《逾期通知书》或《提前到期通知书》,同时抄报工创公司及经开区管委会各一份,可联合工创公司及经开区管委会对借款人进行催收、并采取相关保全措施。
(二)当借款人“园保贷”出现贷款损失时,合作银行应根据约定启动补偿程序,向工创公司提交《关于申请使用省级财政补偿金、产业园区补偿金补偿贷款损失的函》以及追偿具体方案,并及时取得工创公司《关于同意使用省级财政补偿金、产业园区补偿金补偿XX公司贷款损失的函》作为偿付依据,若启动补偿程序满2个月后(逾期第2月为季末月的不超过季末月月底)未得到风险补偿的,合作银行可直接划转对应风险补偿金,实际补偿金额为贷款损失的50%。风险补偿金承担的贷款利息损失按不超过自逾期日起2个月的期限核定。
(三)若企业无力偿还贷款,经催收和处置后仍未追回的款项认定为最终损失。按企业贷款逾期发生的先后顺序,由省级财政补偿金、产业园区补偿金、合作银行按照25%:25%:50%的比例分担损失,风险补偿金扣完为止,承担有限责任。
(四)企业发生利息、本金逾期或其他严重影响信贷资金安全的事项后,合作银行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向经开区管委会和工创公司进行报告,共同商讨对策并牵头开展债务追偿工作,经开区管委会、工创公司配合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合作银行执行追偿回收的款项(包含处置抵质押物追偿部分)扣除必要费用(贷款罚息不计入),按照三方协议约定25%:25%:50%的风险分摊比例在省级财政补偿金、产业园区补偿金、合作银行间进行偿还。
(五)若出现风险补偿金扣完且通过债务追偿仍未追回贷款的情况,由工创公司牵头对“园保贷”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若效果明显,由经开区管委会向省经信厅书面申请增加风险补偿金,否则按程序终止“园保贷”业务。
第九条 风控机制
一是实行风险预警机制。“园保贷”推进办与合作银行须及时对发现有逾期风险的企业进行风险预警,需要冻结银行账户或查封企业资产的,须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相关单位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二是实行贷款暂停机制。当园区贷款逾期总额与风险补偿金余额持平时,合作银行暂停“园保贷”业务。三是实行合作银行退出机制。工创公司定期对银行“园保贷”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对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合作银行,报经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同意后取消合作资格。
第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至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第十一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四川阆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阆中经开区“园保贷”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阆中经开区“园保贷”评审委员会
3.阆中经开区“园保贷”评审会议方案
4.阆中经开区“园保贷”入库企业资料清单
5.阆中经开区“园保贷”评审委员会评审表
6.园区企业推荐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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