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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81008798985B/2019-0025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5-30

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阆中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19-06-03 | 来源: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

《阆中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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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公开、公正、规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省纪委监委、省财政厅等七厅局印发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实施方案》(川财办〔2019〕16号)、《南充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管理办法(暂行)》(南府办发〔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为实现一定政策目标,专项用于特定对象的直接补贴、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项补贴资金申领、审核、分配、代发、监管过程中履行职责的各级各部门(单位)、银行金融机构、村(居)民自治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补贴资金管理按照“责任主体不变、政策标准不变、发放渠道规范”的原则,推动实现“一人一卡、卡随人走、收支清楚、安全便捷”,确保各项补贴资金安全、及时、准确、足额、便民发放。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管理的综合协调,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下达、资金安排、拨付、绩效管理等,会同补贴资金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管理部门)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的建设、数据维护和管理;负责社会保障卡发放、管理和服务;负责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基础信息数据的比对、维护和管理,并通过系统将数据传送给业务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补贴资金代发银行。

第七条  市审计局负责补贴资金管理、发放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八条  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拟定,核实并提供补贴对象基础信息;负责建立健全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台账,汇总、审定补贴资金发放数据,及时向市财政局申报授权支付用款计划,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代发银行,并对代发银行反馈未成功的发放信息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更正信息反馈代发银行重新补发;配合市人社局做好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按照相应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形式、内容、时限,做好补贴资金发放信息的公开公示;根据补贴项目政策规定,按会计制度分补助项目做好补贴资金的会计核算;负责本部门发放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信息共享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共享国家公职人员基本信息、村(居)两委干部、车辆信息、死亡人口信息、工商注册信息、房屋不动产登记信息、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残疾人信息等与补贴发放相关数据,于每月10日前将共享数据批量更新至“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并做好共享数据日常维护。

第十条  补贴资金代发银行负责为业务管理部门免费提供补贴资金代理发放业务;负责开设内部代发账户,用于补贴资金的归集、代发;负责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业务管理部门,提供明细清单,并负责短信到账信息提示发放项目和发放金额;协助业务管理部门及时将发放失败补贴资金通过授权支付退票方式退回国库,并配合重新补发补贴资金。

社会保障卡合作发行银行负责协同市人社局,为补贴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社会保障卡办理、补制、挂失(解挂)等综合服务,重点保障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的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负责采集、核实、统计辖区内补贴对象信息,组织指导补贴对象如实、准确填写补贴申报材料;负责本辖区内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补贴资金补贴对象基础信息的录入、变更、维护等工作;负责严格按照补贴资金享受范围、申报条件、补贴标准等要求,按程序评议、审核补贴对象申请,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补贴资金的准确性;负责组织开展补贴资金政策宣传、公开公示、业务查询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三章  补贴资金项目和范围

第十二条  以下各级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应当纳入本管理办法统一规范管理:

1.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2. 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前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中央财政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中央财政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3.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4.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5.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6.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发直补资金

7. 困难群众救助资金

——最低生活保障金

——分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

——临时救助金(部分急难型临时救助金除外)

——分散养育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8. 社会救助救济资金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襄渝铁路西段伤残民兵民工及遗属定期生活补助金

——精简退职职工救济金

——起义投诚人员生活补助金

——特殊困难儿童资助金

9.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过渡期生活救助金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

——因灾遇难人员抚慰金

——冬令春荒期间受灾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金

——其他直接支付给受灾人员的生活救助资金

10. 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

11.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12.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13.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14. 建档立卡中职学生特别补助

15. 建档立卡贫困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特别资助

16. 困难大学生就业帮扶补助资金

17. 稻谷目标价格补贴资金(稻谷补贴)

18. 种粮大户补贴

19. 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20. 生态护林员补助

21. 农村土坯房改造

22.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资金

23. 高龄津贴补助资金

24.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25.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26. 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27.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

28. 雨露计划

29. 扶贫对象产业到户补贴

30. 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

——残疾人就业创业直补

——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教育资助

——残疾人临时救助、紧急救助(部分急难型临时救助除外)

——残疾人温暖万家行

——残疾人赛事补助及奖励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31. 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费补贴

上述31类49项补贴资金中,发放给个人的资金从2019年7月1日起全部实行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在此基础上,以后本市发放到人到户的其他补贴资金应由业务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确定后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范围(中央或省特别规定发放渠道的资金除外)。

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补贴资金,应当纳入本办法统一规范管理。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依托社会保障卡进行发放和管理,严格执行一户一卡或一人一卡,所有补贴资金发放到个人的,必须发放到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账户中,以家庭为单位的补贴资金,原则上发放到户主的社会保障卡账户中。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的发放采用“部门发放、银行直达、国库清算”的方式进行。

(一)补贴资金发放方案制定

市财政局收到上级下达的补贴资金计划或本级部门年初预算批复后,下达指标。业务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方案。

(二)补贴资金数据采集及公示

1. 补贴对象向村(社区)提出申请,村(社区)组织符合政策的补贴对象填报申报材料,填报的补贴信息在村务(社区)公开栏张榜公示,公示不少于七个工作日(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街道)。

2. 乡镇(街道)将补贴对象基础信息录入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系统,在系统内完成信息核实和数据比对后,经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市业务管理部门。

3. 市业务管理部门发放的补贴资金,由补贴对象填报申报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业务管理部门完成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系统信息录入、核实和数据比对工作。

(三)补贴数据审核

1. 市业务管理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补贴资金数据、公示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向市财政局报送拟发放补贴的汇总情况,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和资金预算安排,申报授权支付用款计划。

2. 市财政局收到业务管理部门报送的补贴资金发放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审核用款计划。

(四)补贴资金发放

市财政局审核用款计划后,由业务管理部门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代发银行。代发银行根据业务管理部门提供的发放基础数据,在收到补贴资金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到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账户,并将到账短信(含补贴种类、金额等)发送到补贴对象手机上,同时将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业务管理部门。

纳入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范围的补贴资金,不再通过原渠道发放。

(五)补贴资金发放失败的处理

补贴资金发放失败的,代发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发放失败信息转回业务管理部门,由业务管理部门核实信息后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打卡发放;再次打卡失败的,代发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发放失败补贴资金转回业务管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发放失败补贴资金退回国库。

业务管理部门应核实再次发放失败的原因,修改、完善相关信息后,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发放。

第五章  社会保障卡代管代持管理

第十六条  社会保障卡一律由本人保管,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不得强制收集、违规代管代持补贴对象的社会保障卡,不得代为领取补贴资金或向补贴对象索取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精神病人、未成年人或其他特殊人员,确有实际困难,本人不能有效保管和使用,需他人代管代持社会保障卡的,应坚持本人自愿和补贴资金始终由补贴对象享受的原则,优先由监护人或直系亲属代管代持。

第十八条  如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与乡镇(街道)签订放弃代管代持社会保障卡协议,由乡镇(街道)指定专人代管代持社会保障卡,签订代管代持委托协议并存档。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应建立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代管代持管理档案,并将社会保障卡代管代持情况录入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系统。

第二十条  受托人每次取款和用款都要注明款项用途,要有补贴对象所在村(居)民小组的代表签字、村(社区)支书审核、村(社区)监委审核,本人签字或按手印,同时做好取款用款记录台账登记,登记台账应纳入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代管代持管理档案长期保存。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和有关人员严禁改变补贴资金使用用途,严禁以各种理由扣押补贴对象个人社会保障卡,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严禁用补贴资金抵扣补贴对象应交的各项费用,严禁无故滞留补贴资金、拖延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不准虚报冒领,不准暗箱操作、优亲厚友,不准降低标准,不准以“一事一议”或发展公益性事业等名义坐支补贴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纪委监委、市业务管理部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执行补贴资金发放联席会议和问题线索对接承接机制,设立举报电话、网站、信箱等,采取日常监管、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补贴资金监管。

第二十三条  业务管理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加强惠民惠农补贴政策的宣传。认真贯彻补贴资金公开公示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通过手机、网络、报刊、电视、村村通广播、村务公开栏、村民会议等多种渠道和方式,严格执行补贴项目、补贴审定、补贴发放“三公示”制度(公示补贴项目种类、补贴标准、补贴对象、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公示补贴审定情况;公示补贴发放结果),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贪污侵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克扣索要、滥用职权、拖延滞留和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的部门或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责令整改、退回资金,并一律依法依纪从严问责、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代发银行的确定,市业务管理部门确定补贴资金发放的合作银行,签订《补贴资金发放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发放时间、信息反馈、资金监管、对账办法等双方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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