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阆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阆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组织实施。
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1日
阆中市政府投资项目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审计服务管理,规范购买行为,促进廉政建设,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四川省审计厅关于转发<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审发〔2018〕24号)和《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阆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阆府发〔2019〕1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统称购买主体)在实施审计、办理竣工结(决)算业务时,将自身履职所需的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承接主体)代为履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承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分类管理评定为A级及以上等级;具有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及以上资质,并拥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等合法证件;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三)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健全,执行情况良好;
(四)社会和商业信誉良好,近三年未受到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处理、处罚,在承担相关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事故;
(五)依法纳税,对指派的执业人员有至少一年连续缴纳社保的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承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职业道德良好,近三年未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受到行业处分;
(二)具有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全国造价工程师等相应资格;
(三)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第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或者专业技术人员的聘请,应当通过政府搭建的向社会力量购买审计服务统一交易平台进行。
(一)政府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集中采购适当数量的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政府购买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服务备选库;
(二)依托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搭建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交易平台。国家审计机关、项目建设单位等购买主体应当在交易平台上,完成确定具体服务承接主体的交易行为;
(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中介库及平台的日常管理,国家审计机关负责监督。
第六条 国家审计机关购买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服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项目建设单位等其他购买主体购买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服务所需经费根据项目资金情况,可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七条 备选库内的承接主体,开展审计业务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平台的抽取终端设在市审计局。
第九条 承接主体应当在收到购买主体的协助审计通知或者委托审计通知后3日内,持确认函及相关证件与购买主体签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助(委托)审计协议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协议书》,并办理审计资料交接手续。
承接主体因特殊原因无法承接服务事项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2日内,向购买主体提交《关于请求调整项目审计任务的报告》。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助(委托)审计协议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审计目标、内容和职责范围;
(二)工作时限和要求;
(三)受聘人员的权利;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回避和保密承诺;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事项。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助(委托)审计协议书》的范本由审计机关拟定,购买主体可参考。
第十一条 承接主体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如承接主体参与的概(预)算编制、财政预算批复、竣工结算编制、跟踪审计等。
第十二条 承接主体应当遵守审计纪律,严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承接主体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特点,从拟派人员中,指派2名以上符合执业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实施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承接主体不得将受托审计项目转包或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五条 承接主体应当在接收审计资料后3日内,完成对资料完整性的审查工作。资料缺失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购买主体,同时提交增补资料清单。承接主体不得直接从施工单位和其他单位调取资料。
第十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在完整接收审计资料之日起5日内,将受托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报送购买主体,经批准后实施。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应对措施,审计工作起止时间,人员分工等基本要素。
第十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取证,对审计程序的合法性、审计取证的规范性、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现场勘察应当由购买主体统一组织、安排,承接主体不得自行勘察施工现场,不得私自与被审计单位、施工单位接触和交换意见,工程对账应当在购买主体指定的办公场所内进行。审计中与施工方有争议事项应当告知购买主体,并按规定做好现场笔录和证据收集工作。
第十九条 承接主体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未按《阆中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报批手续的,结算审计中应当予以揭示和披露。对未揭示和披露累计金额50万元以下的,予以通报批评;50万—100万的,暂停全市审计业务半年;100万以上的,从备选库中予以清退,终止其从事市内审计业务。
第二十条 承接主体参与国家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项目,应当严格按国家审计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承接主体应当加强受托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对取得的证据资料、得出的审计结论,严格进行内部复核。向购买主体提交的审计结果,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二条 购买主体负责对承接主体的服务态度、工作业绩、纪律执行和日常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同时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考核结果,作为保留或者清退出库的依据。承接主体对购买主体在审计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应向国家审计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检举。
第二十三条 承接主体实施委托项目审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购买主体应当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审计费用或者不予支付审计费用,并在合同中予以载明。
(一)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的;
(二)审结项目经国家审计机关核查,工程造价误差率超过±3%的;
(三)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四条 承接主体的审计费用根据审计时间、审计质量、工程难易程度等,通过合同予以约定,审计费用由基本审计费(按送审额计算)和效益审计费(按审减额计算)组成。
基本审计费不超过1‰计费,效益审计费不超过3%计费。计费金额低于送审额3‰的可按3‰计费,低于3000元的可按3000元标准计取。
承接主体参与项目复核的审计费用仍由基本审计费和效益审计费组成。基本审计费按上款标准执行,效益审计费按复核审减额的5%计费。
承接主体参与跟踪审计的审计费用根据项目大小、难易程度等,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审计机构应加强对备选库内社会审计组织的监督和指导,完善中介机构考核结果运用机制,对考核排名靠前的社会审计组织,可通过给予一定数量的审计项目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承接主体实施委托项目审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购买主体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终止其委托协议,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取消其参审资格、列入负面清单的建议,违反执业准则的向相关主管机关通报或者移送处理,性质和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二)利用审计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用于与审计无关的其他事项的;
(三)违反保密纪律或者回避规定的;
(四)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委托审计项目任务的;
(五)承接主体自行接收被审计单位送审资料、进行现场勘察、初审核对的;
(六)将受托审计项目转包或者分包的;
(七)审计资料丢失,考评结果不合格或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八)拒绝接受国家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的;
(九)在跟踪审计中,未按规定标准收费的;
(十)出具不真实审核报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一)不履行委托(聘请)审计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阆中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22日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阆中市政府投资项目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阆府办发〔2016〕81号)同时废止。施行前已送审计机构审计或正在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仍执行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22日印发的《阆中市政府投资项目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2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主办: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817-6306801 建议使用 Internet Explorer 8.0 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站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3810017
ICP备案:蜀ICP备05005173号-1
川公网安备 51138102000046号
互联网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电话:0817-6306631 举报邮箱:lzszfb63068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