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 失效/废止文件
索引号
11511181008798985B/2019-0019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阆中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05-15

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阆中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9-05-17 | 来源: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阆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阆中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

    《阆中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阆中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5日

阆中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4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有关财务管理的通知》(川财农〔2016〕188号)、《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9〕7号)、《四川省财政厅 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川财农〔2019〕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的工作目标是将各项可整合的涉农资金聚集起来,优先解决贫困村、贫困户的突出问题,改善其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收入水平,加快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消除农村绝对贫困现象。

第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要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方案编制、资金分配、资金下达、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审计(核)结算、项目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过程中,各部门(单位)分别承担的职责:

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脱贫攻坚规划,审核乡镇(街道)、村及部门规划上报的年度脱贫攻坚项目,统筹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建设所需资金,下达脱贫攻坚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年度脱贫攻坚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总方案。制定资金需求方案、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组织项目督查,开展简易结算审核工作。

扶贫开发局:负责编制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攻坚“十三五”规划,根据年度脱贫任务,编制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方案,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及实施管理。

财政局:负责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拨付、监督评价、编制年度脱贫攻坚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总方案等,联合整合前、整合后主管部门下达资金文件。根据年度整合方案,对调整用途的财政涉农资金按照支出方向进行预算科目调整,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整合前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整合资金信息,与整合后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整合后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与整合前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文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日常管理、竣工验收、资金管理;指导、督促乡镇、村加快项目建设,完善项目资料;负责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并组织报账;负责项目管理资料归档备查。

项目实施主体: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建档立卡贫困户等是扶贫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项目的具体实施,收集、整理、完善报账的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项目承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建设,包括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安全,提供税务发票、合同等报账资料;协助实施主体完善项目相关软件资料。

审计局:负责对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结果实施审计监督,做好对中介审计机构出具的造价审核报告抽查。  

财评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进行财政评审。由造价审计中介机构具体实施并出具财政评审文件,财评中心做好对造价审计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抽查工作。

各相关单位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各尽其责、严格把关,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第二章  整合范围

第五条 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范围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中央层面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等涉农资金。

省级层面资金包括:上述中央资金的省级配套资金和与上述中央资金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的省级资金;现代农业推进工程资金、粮食生产能力提升工程资金、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专项资金、林业重点生态建设工程专项资金(不包括直接补贴部分)、现代林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水资源节约和保护专项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项资金、新农村成片推进示范县建设专项资金、幸福美丽新村建设专项资金、涉农资金整合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产粮大县(市)奖励资金、交通建设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涉农资金等。

南充市级层面资金包括:南充市级财政安排的与中省涉农项目配套的资金等。

县级层面资金包括:我市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等(纳入整合部分)。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整合资金要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围绕年度脱贫任务,严守现行脱贫标准,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安排使用,并优先用于有助于贫困人口持续增收的产业发展项目。在我市“贫困县”摘帽后,可根据巩固脱贫成效需要,将整合资金适当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在贫困村达到退出标准后,可将整合资金安排用于贫困发生率较高、贫困人口规模较大的非贫困村。

整合资金使用实行负面清单制管理,不得安排用于以下事项支出:

(一)村级文化室、卫生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中心校、卫生院,乡(镇)村活动中心、党员活动室、农村电网改造和电视户户通工程、广播村村响工程、教育医疗设施设备配置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二)国省干道、县级道路、通乡公路,机场、铁路、航空、港口,大中型水库等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

(三)平衡预算、修建楼堂馆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垫资等支出;

(四)购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财产保险、扶贫保险等各类保险产品;

(五)购买理财产品,以及银行、城投、担保等平台和公司投融资;

(六)教育、卫生扶贫救助基金补充,低保线和贫困标准线“两线合一”补助,贫困群众生活困难补助,民政救助等社会事业;

(七)易地扶贫搬迁、精准扶贫贷款奖补等财政资金已足额保障的扶贫项目;

(八)偿还银行贷款、地方政府债务、专项建设基金等债务资金本息;

(九)农民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雕像、牌坊等形象工程;

(十)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整合流程

第七条  科学编制规划。建立由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把关配合的工作机制,以“十三五”规划为引领,编制年度脱贫攻坚规划,作为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的依据。要遵循“因地制宜,因户施策”的原则,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分村提出详细的项目规划意见。项目规划由村申报,乡镇初审,行业部门审核,市脱贫办汇总。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行业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分村、分类建立全市脱贫攻坚项目规划,并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规划项目一旦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要调整的,报市委或者市政府脱贫攻坚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八条 编制资金需求方案。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12月底前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年度脱贫攻坚规划,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年度脱贫攻坚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需求方案》,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 编制资金统筹整合方案。财政局根据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的资金需求方案,于每年3月31日前会同脱贫办编制《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明确年度涉农资金整合规模,并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相关行业部门根据《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必须来源于脱贫攻坚项目库,根据群众意愿及轻重缓急选取,由乡镇把关后上报到相关行业部门。未在脱贫攻坚项目库中又确需实施的,需按程序完善,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落实到具体乡镇(街道)、村、户,明确项目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财政投资额度、群众筹资投劳额度、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绩效分析等内容,并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编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脱贫办根据各整合后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汇总形成年度脱贫攻坚实施方案,于每年3月31日前汇总编制《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经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年度项目计划由行业主管部门编报,要明确项目实施地点、建设内容、财政投资额度等内容。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经审核后由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下达。根据年度资金到位情况,市财政局会同整合后项目主管部门、整合前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审核通过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和项目招投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行项目主管部门管理负责制。项目主管部门要采取技术人员常驻现场,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加强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的监督和指导。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承建单位要承担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抓好项目质量,保证项目进度,确保项目按期按质按量完成。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自查验收,自查验收合格后向所在乡镇提出项目初验申请,乡镇验收合格后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复验。项目主管部门接到复验申请后,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同时邀请村民代表(含贫困户)参加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第十六条  结算审计、审核。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的基础设施项目,必须进行竣工结算审计。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加强结算内部审核,并委托具有造价审核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中介机构必须在阆中市政府确定的中介机构库中抽选,在项目实施业主提交完整项目审计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结算审核报告。

根据《四川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扶贫项目建设提升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脱贫攻坚成效的意见〉的通知》(川脱贫办发〔2018〕64号)文件精神,我市推行民办公助方式实施的扶贫项目,鼓励群众筹资投劳,积极参与项目建设,以财政投入资金为主,且以村为单位同类项目财政投入资金总额小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基础设施扶贫项目,可以实行简易设计、简易预算,由乡镇组织村三委和群众代表进行结算审核或业主委托三方机构进行结算审计,乡镇要做好把关,并进行公示。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除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外,其余资金由整合后项目主管部门实行县级部门报账制,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可以实行预拨制,预拨金额不得超过已完成工程量的70%。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验收后凭验收表、结算表、合同、中标通知书、税务发票、公示图片等资料到整合后项目主管部门报账。属于审计、审核结算的项目,最终报账以审计、审核结论为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扶贫开发局对项目主管部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支出实行动态监控管理,建立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全程监控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运行,包括资金下达、账户管理、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等环节,实时监控资金运行情况,规范项目单位支出行为,加快项目支出进度,保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

第十九条  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项目资金,在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管理、项目结算、资金拨付等方面参照《阆中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阆脱贫办〔2017〕32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条  全面推行公示公开。坚持和完善项目公示公开制度,提高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透明度。

(一)整合后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将整合资金项目来源、资金分配等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示。

(二)乡镇(街道)通过政务公开栏对本辖区实施的财政涉农整合项目名称、投资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方式、竣工时间、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

(三)项目村在人口聚居区和村务公开栏对本村实施的财政涉农整合项目的项目名称、资金使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方式、竣工时间、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加强监督检查。市脱贫办、发改、监察、审计、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监督检查。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全程深度参与财政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脱贫办组织扶贫开发、发改、财政、审计和项目主管部门,以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严格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严格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调整规划项目的;

(三)擅自增大投资概(预)算的;

(四)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的;

(五)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阆中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阆府发〔2017〕38号、阆委办发〔2017〕86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X
市政府门户网站提醒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