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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810087984673/2022-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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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3-22

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阆中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3-25 | 来源: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阆中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阆中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十八届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十四届市委第14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规范监管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南充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阆中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科学决策、管理规范、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并接受相关部门、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约能源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发改部门指导和协调并综合管理全市招投标工作,牵头实施项目储备和项目推动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及其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拟订招投标项目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核准项目招标事项,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年度投资计划预算、资金筹集、资金拨付;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预)算、工程变更进行评审;对政府投资资金、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结(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有计划地加强对重大项目的跟踪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并可直接对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延伸审计调查。

第九条  对招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中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地灾、水务、交通、农业、信息产业等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自规、水务、交运、农业农村、商务和经济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住建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加强南充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一网监”平台应用和管理,对招标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进行全流程动态闭合监管。项目业主单位(采购人)负责本单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数据的录入和更新工作,且保证数据真实有效。对符合条件而未纳入平台监管的工程项目,原则上财政不予拨款。行业主管部门、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相关平台数据与“一网监”平台数据的对接或推送工作,对业主录入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对项目预警问题进行分析研判、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负责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十二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专项规划、国家政策投向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报发展和改革局。新建项目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

第十三条  年度计划初审应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或需地方大额配套资金和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项目,不得纳入年度计划、不得审批、不得开工建设;严禁以BT或未经批准实施的委托代建等名义变相举债;严禁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严禁通过政府投资基金、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举借隐性债务上新项目。

年度计划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行业主管部门编报本行业项目年度计划;

(二)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初审后,汇总全市年度计划;

(三)市政府项目分管领导根据发展和改革局和财政局的初审意见签批后,按我市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影响较大的社会事业项目或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决策应主动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并充分征求市政协意见。

第十五条  年度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初审后,报市政府项目分管领导签批。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按我市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4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未纳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实施。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规定进行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所有非涉密政府投资项目的全流程审批事项,一律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http://www.sctz.gov.cn)。实行投资项目统一代码制度,对未取得统一代码的项目,有关单位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并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审批项目应依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实施,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定开展用地预审、选址意见等前期工作,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总投资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

对列入相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对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经审批机关同意,项目实施方案可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但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一)住建、交运、水务、农业农村、自规、环保、消防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进行分类审查;

(二)财政局对项目资金来源计划进行审核;

(三)投资主管部门批复。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同时报送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附件资料。国、省、南充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投资项目的规模、投资额度大小等,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投资主管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组织或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等。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项目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总投资估算的10%,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或调整初步设计及概算。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核,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发包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做实项目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等应当依法公开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严禁肢解工程规避招标。

采取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公开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采取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在“四川建设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等规定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取邀请招标的,可根据需要,由招标人组织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专家,共同考察确定不少于3家符合条件的单位参与投标,并邀请发展和改革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发包: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四)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五)国、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招标人原则上应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有企业结合实际,可以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内控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预算编制、城乡(园区)规划设计和修编等服务性项目,30万元以上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住建、水务、自规、交运、农业农村等项目单位,其项目建议书与可研、环评、节能审查、城乡(园区)规划设计和修编等可实行打捆招标发包。

第二十六条  规范联合招标和打捆招标。一个审批文件包含了多个独立子项目,但这些子项目属于不同的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可以联合组织招标。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以作为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一次打捆招标完成。不同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因特殊情况不宜独立实施的,可以联合招标,联合招标应签订联合招标协议,以一个招标人的名义招标。打捆招标和联合招标的监督工作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七条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的勘察、设计原则上实行一体招标或联合体投标。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应实行方案设计招标,并推行方案设计与施工图设计一体招标。

第二十八条  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由发展和改革局和行业主管部门事中事后全过程共同监管,经项目业主单位审核的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并上网公示。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为公开招标的,应当严格实行网上发布招标公告、网上发售和下载招标文件、网上缴纳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电子招标系统完全建成后,应当实行电子招标和电子辅助评标。

第三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得将一般性工程项目确定为抢险救灾工程。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须经我市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批准后实施,项目业主单位应在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规定选择符合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企业施工。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抽取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执行。单个标段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在两个以上片区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三十二条  发展和改革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派员参与开标、评标现场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招标人经核查认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由招标人向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复核申请,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转送省发展改革委通知原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启动复核。复核范围限于所申请事项,招标文件主观类评审事项不应复核。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四条  招标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及时签订合同,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合同范本。合同中应当载明对于施工企业高估冒算、结算不实、送审价审减率超过8%的相应制裁措施,并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压证施工制度。项目开工前,中标单位应当将投标文件承诺的有关人员证件交项目业主单位代管至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予以退还。

第三十六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中标单位可以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总监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二甲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适合再担任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总监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

(三)无能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项目业主单位要求更换的;

(四)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五)因转换注册,变更服务单位的;

(六)因辞职、开除、解除合同、退休的;

(七)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八)死亡的。

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确需更换的,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资料,经项目业主单位同意后,报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批准。需要更换其他人员的,应经项目业主单位同意后报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更换后的人员必须是中标企业的人员,其资质不得低于更换前人员所要求的资格和条件。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以下规定加强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依据招标文件和相关规定,及时签发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监督项目施工和监理单位人员、设备及时到位,认真履约;

(二)检查施工、监理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三)检查核对施工、监理单位到岗人员与投标时所报人员的一致性;

(四)对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有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时,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部门报告,中标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建造师、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不符的,一律视为转包;

(五)监督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监理费、服务费等使用情况,发现其流向不正常时,立即停止支付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按照合同约定,督促检查工程节点施工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及协调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外部因素;

(七)对发现项目承包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责令施工单位进行彻底整改或限期清场,并书面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有关监管部门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检查项目施工现场,及时将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和处理。

第六章  投资控制与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财政局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概(预)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根据批复的概算、设计施工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有关取费文件对招标人送审招标项目的工程预算进行评审,经评审的金额作为下达项目预算的依据,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施工图预算和工程量清单必须由造价咨询单位编制,且对清单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项目业主单位依据工程设计文件、相关规范和财政项目预算评审文件对招标工程量实施核查,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未经立项的,不得进行项目预算评审。

第四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预(概)算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

(二)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合理性、准确性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和到位情况;

(三)政府采购情况;

(四)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及索赔情况;

(五)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

(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第四十一条  工程预算材料设备的价格一般参照市场价或同期同类信息价执行,对于没有信息价或信息价弹性范围较大的材料设备,由项目业主单位在编制预算控制价前自行市场调查询价。

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的规定和拟建项目功能定位,择优选择对应品质和价格的材料设备,也可由控制价编制单位代为询价并提供询价依据。

项目业主单位对所询价格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询价结果作为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项目业主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经该项目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并按照《阆中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进行审计。对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并实施审计,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或评审时,应当核实项目有关批复文件、竣工验收报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会议纪要、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预算批复文件、项外工程签证计量单、经三方签署的竣工图、安全文明施工评价表、设计变更文件、工程变更审批文件(审批表)、追加投资批复文件(限超预算项目)、工程变更计量核查意见书、增加工程结算工程量计算书、结算书、特殊材料价格证明文件、工程所在地材料运输距离证明文件等。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强化对工程投资的控制,杜绝高估冒算,委托专业机构审核竣工结(决)算时,送审价审减率8%以下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审减率8%以上的,按《阆中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开展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第四十三条  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项目业主单位应按阆中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对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局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四十五条  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工程进度款拨付等应当严格按照阆中市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拨付审核,对支付申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依规缴纳各项税款并提供完税凭证,严禁白条预支工程款。

项目业主单位要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专户和工资发放等规定,防止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四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范的工程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工程进度款拨付比例不得超过(增加工程量除外)合同价款的70%,其中园林、绿化工程(增加工程量除外)不超过60%,并在合同中载明。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业主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方式预留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且符合合同约定时清算。

在工程结算审计或审核完成前,地勘、设计、造价咨询费用拨付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监理费用拨付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70%。

第四十七条  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将自筹配套资金及时存入财政局集中支付专户,同政府资金匹配支付。

第四十八条  中央及地方各类财政性资金和项目业主单位自筹配套资金,按以下方式支付:

(一)所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性资金统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二)非预算管理单位、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单位的财政资金和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融资资金,实行经财政局确认的资金支付方式。

国库集中支付应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资金拨付审批程序:

(一)施工单位申报;

(二)监理单位审核;

(三)业主单位审核申报;

(四)财政局审查拨付。

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开工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项目立项文件、施工设计图、财政预算文件、招标文件、合同、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提交至财政局。财政局应根据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现场资料等依据,对实际完成工程量及相应工程进度款使用情况进行现场重点抽查、审查审核。

第五十条  因工程变更增加工程款的,其资金拨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程变更方案按本办法规定已经审批;

(二)变更工程追加投资必须具有相应的变更评审文件。

第五十一条  财政局应当严格执行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补助资金标准和额度。

在拨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前,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应核查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

第七章  工程变更

第五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未达到公开招标(采购)规模及标准、采用下浮比例招标和总价合同招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第五十三条  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对下列情形之一作出的调整或改变。

(一)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导致的变更;

(二)政策调整导致的变更;

(三)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变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变更。

工程变更应遵循国家现行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有利于完善功能、提高质量、缩短工期、降低投资的原则实施变更。

涉及由财政局批准项目预算的投资项目,其变更调整超过下达预算10%,且未超过批准概算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向财政局报批同意,财政局按程序出具追加项目预算的文件。

涉及由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初步设计概算的投资项目,其调整幅度超过原批准概算10%以下的,由发展和改革局审批;超过概算10%以上的,由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后按市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事项有关规定执行。国、省批准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报上级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十四条  工程施工中原则上不得变更,若确需变更,必须坚持“分级审批,先批后变”原则,工程变更增加额不得超过中标价10%,且不超过核定的投资概算。工程变更增加额超过中标价10%的,须按基本建设程序重新审批后实施。项目业主单位未按程序报批的工程变更,由此增加的工程款不纳入竣工结算审计。

第五十五条  工程变更审批。工程变更审批部门应就工程变更的事实依据、必要性、合理性和工程变更的限额进行审批,其审批意见必须经审批部门研究,由单位审批经办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变更审批权限如下:

(一)变更增加额5%以下且在20万元以内的,分行业由住建、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设计变更、施工图审查等规定审批;

(二)变更增加额5%以上且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财评中心)分行业会同住建、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设计变更、施工图审查等规定现场踏勘签字审核后,报市政府项目和财经分管领导审批。

(三)变更增加额100万元以上的重大变更,由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财评中心)分行业会同住建、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设计变更、施工图审查等规定现场踏勘签字审核,报市政府项目和财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按我市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因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单位过失造成的工程变更增加投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七条至六十九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一)施工单位在变更发生3个工作日前提交变更申请,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业主单位核实确认,按变更金额大小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二)同意工程变更的,项目业主单位应会同监理、勘察、设计、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质安部门等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内容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会商,并由各方代表在《工程变更申请表》上签字确认(盖章);

(三)现场踏勘,由发展和改革局组织财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形成踏勘意见;

(四)涉及工程重大变更,招标人应当从阆中市集中审查专家库或南充市工程咨询专家库中分专业随机抽取3名及以上相关专家一同深入现场踏勘,对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性和经济性进行分析论证,并由专家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和建议性变更技术方案,供工程变更审批参考。

工程变更按程序批准后7日内,项目业主单位应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完整的工程变更资料,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就变更工程的变更事由、方案论证、程序、价款核定、实施等情况形成详实的专项评审报告。

第五十七条  新增工程内容达到招标限额标准且能独立实施的,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不宜另行招标的,经监督部门核实报市政府同意后,可由原承包单位实施。

第五十八条  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增减在无显著不平衡报价情况时的确定原则:

(一)工程变更项目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有同类的,按照中标清单同类价格执行;

(二)工程变更项目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有类似的,按照中标清单的类似价格执行;

(三)工程变更项目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既无同类也无类似的,按现行国家计价有关规定重新组价,按合同约定让浮比例进行调整;若合同无让浮比例时,按投标让浮比例同比例确定,但不得低于随机评定分离方式要求的下浮比例;

(四)房建市政建设工程存在显著不平衡报价的原清单项目工程量偏差在15%以下时,综合单价报价不予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定执行。

行业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显著不平衡报价是指发生变更的项目属清单同类或类似项目,且中标单位该清单项目报价高于预算水平10%而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显著不平衡报价。显著不平衡报价变更项目不予适用投标报价,按现行国家计价有关规定重新组价,按投标让浮比例进行调整。

第五十九条  工程变更经批准后,由项目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发出变更通知书,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变更通知书实施工程变更。

第六十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变更实施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组织监管部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深入施工现场核查工程变更实施情况。未经财评的增加工程变更,项目业主单位不得纳入结算。

第八章  项目验收与移交

第六十一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制竣工资料,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初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初步验收。

第六十二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向项目业主单位申请综合验收。项目业主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同时邀请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将所建工程移交给使用单位。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移交等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3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送审,并及时收集、整理、编目项目所有文件资料,根据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归档。归档文件应记述和反映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真实记录和准确反映项目建设过程和竣工的实际情况,图物相符,技术数据可靠,签字手续完备规范,文件应符合项目文件质量要求。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六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违反项目审批有关规定,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因监理单位不履行监理职责或者监理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由行业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八条  因勘察不准或设计不完整、深度不够导致工程变更增加投资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每一个钻点扣除该项目勘察费的15%。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10%以上的,不支付勘察费。此条款在合同中约定。

(二)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5%以上的,扣除30%的设计费。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10%以上的,不支付设计费。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此条款在合同中约定。

勘察或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文件的,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九条  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预算和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重大失误,因工程量和定额套用原因导致预算价款偏差在3%以上5%以下的,由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向项目业主提出减半支付咨询费用的建议;因工程量和定额套用原因导致偏差在5%以上的,不予支付咨询费用,并由有关部门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应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国家、省、南充市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南充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资金、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和国家特许融资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审计局、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22日起施行。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阆中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阆府办发〔2017〕146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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