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
为保护我市野生动物资源,遏制乱捕滥猎行为,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修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禁止猎捕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全市行政区域内。
二、禁猎期: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对象:列入国家和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国家和四川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方式:禁止使用军事武器(制式枪械)、体育运动枪支、气枪(气压弹射装置)、毒药、麻醉药(枪)、爆炸物、排铳(火药枪)、玻珠枪(电击枪)、铁夹、吊杠、滚笼、排刺、猎套、猎夹、电网(其他电击工具)、网套、地枪(地弓)、弓箭、弩、弹叉(弹力弹射式装置)、弹弓、标枪、粘网、高频声波装置和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捕猎装置猎捕野生动物;禁止采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投掷利器、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犬捕、鹰抓、声音诱捕、设置陷阱、捡蛋、捣巢、挖洞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五、因科学研究、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含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增加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向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按照法定程序申办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并在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管、指导下,按核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猎捕。
六、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举报电话:0817—110、0817—6228770。
本通告自2022年3月23日起实施。
阆中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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