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 政府文件
索引号
11511181008798985B/2021-0005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阆中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11-29

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阆中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12-02 | 来源: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阆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阆中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阆中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阆中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阆中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9日

附件

阆中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推进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全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和国家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8〕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政府部门管理和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公益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部分使用上述资金、资产,但上述资金资产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采取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适当方式,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阆中市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监督的行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被审计单位,为上述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其中:项目财务管理与建设实施相分离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被审计单位为项目建设实施单位,竣工决算的被审计单位为项目财务管理单位。

审计过程中,根据需要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采购供货、造价咨询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合同履约情况及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四条  审计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全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独立实施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机关和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投资审计工作,不得参与审计法定职权无关或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参与可行性研究编制、预(概)算编制、立项决策、项目审批等立项工作;不得参与项目招投标、现场开标、过程监督及中标结果确认等工作;不得参与项目的资金拨付、变更签证、材料价格的确定,隐蔽工程验收等工作;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签字、项目竣工(结)决算编制等工作。

第五条  审计局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方式主要有: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程造价结算审计、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内审结果核查、重大项目跟踪审计。

(一)对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或单项工程造价结算审计;

(二)对建设单位已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内部)实施审核的项目,按计划进行核查;

(三)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领域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稽查);

(四)有重点地选择财政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或者涉及重大民生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审计局可根据需要,将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财政预(决)算审计、资金绩效审计等其他审计项目统筹实施。

第六条  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根据审计监督方式,有针对性地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投资决策、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

(六)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

(八)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

(十)建设项目绩效情况及参建主体的履职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局应当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报市委审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  项目建设相关单位要认真配合审计局开展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审计局提供下列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一)概(预)算以及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和资料;

(二)招标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文本资料;

(三)勘察资料,设计、施工、竣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文件和工程变更资料;

(四)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设备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验、工程结算等资料;

(五)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资料;

(六)工程质量验收、项目交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七)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或者报告;

(八)审计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九条  审计局实施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审计结束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结论性文书,并抄送相关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全面纠正和整改审计揭示的各种问题,并将整改情况在60日内书面报送审计局,审计局将整改情况纳入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人大汇报。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

(一)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及时将工程结算资料移交建设单位,并督促监理单位审查,结算办理工作应在60日内完成。

(二)收到工程结算资料后,应当及时组织内部审计或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购买社会审计服务交易平台抽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内部审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果出具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十日内报送审计局备查,接受审计监督。

对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经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审核后,应当在10日内报送审计局由审计局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局、属财政预算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由财政统一预算到审计局,由审计局审核后代为支付。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审计局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尽力确保审计结论的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  对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审计局、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接收资料后及时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实施审计,原则上三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立政府投资信息资源整合机制,根据审计需要,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向审计局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预算批复资料和电子数据,项目建设单位每年定期向审计局报送年度投资项目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强化对工程投资的控制,杜绝高估冒算,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除载明以审计结果和其他约定支付工程款外,还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内容:

(一)对于项目送审价审减率超过8%,但未超过10%的,按照其超出8%部分金额的5%对施工单位予以扣减,同时对监理单位扣减10%的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在应支付的相应款项中抵扣;

(二)对于项目结算送审价审减率超过10%的,按照其超出8%部分金额的10%对施工单位予以扣减,同时对监理单位扣减20%的服务费,其中审减率超过20%的扣减监理单位服务费30%,由建设单位在应支付的相应款项中抵扣。

第十六条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一条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等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国家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查处。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时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七条处理。

第十九条  如审计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参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出具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性质严重的,由国家审计机关依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九条查处。

第二十条  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贷款、援助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阆中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6月11日阆中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阆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阆府发〔2019〕16号)同时废止。施行前已送审计机构审计或正在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仍执行阆中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11日印发的《阆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


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X
市政府门户网站提醒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