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阆中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阆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阆中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
《阆中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由十七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阆中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6日
阆中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改善供水服务质量,维护居民用户、供水企业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新建、已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不含消防供水设施以及贸易结算水表以后的用户用水设施,下同)包括储水设施、加压设备、消毒设备、泵房内输水管道及泵房配套设施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阆中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
第四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监督管理;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市发改、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本市二次供水设施的统一建设、运行管理、维修维护和查表收费等工作,实行抄表到户、按表计量。
第五条 新建、已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二次供水设施应有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它安全供水措施。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不得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六条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建设和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范,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七条 二次供水工程设计应充分考虑城市供水条件,综合城市供水企业的意见,选用合理的设计参数和先进的工艺设备,经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符合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二次供水工程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组织实施建设和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如需改建,应当执行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改建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完成,应向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城市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移交协议,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收并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二次供水泵房作为设备用房,应无偿提供给设施管理单位使用。
第十二条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应委托业主委员会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移交申请,经验收合格后,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移交管理协议。验收不合格的,由产权人出资实施整改。
二次供水设施在未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前,原设施管理人不得擅自中止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必须保障正常用水和水质安全。
第十三条 各用水户和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及维修维护、改造等工作予以配合,不得扰乱城市供水企业正常工作秩序或者阻挠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属地街道、物业管理等部门应当积极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章程,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予以公示,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建有饮用水储水设施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洗消毒。直接从事二次加压供水的维护管理人员和清洗消毒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具备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明。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者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水箱清洗消毒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者紧急抢修不能提前告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向公众发布停水信息,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第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费用应列入供水成本,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由用水单位(户)承担,和城市供水基本水费一并收取。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费用包括:二次供水设备运行电费、维护、保养费用;二次供水泵房配套设施维护和保养费用;水池(箱)的清洗消毒及水质检测费用;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公费用及税金等。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和维护城市供水安全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擅自停用、改动和拆除二次供水设施。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国家、省、南充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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