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动态调整乡镇(街道)法定 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川办发〔2020〕82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农业农村部门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复函》(川编办函〔2021〕89号)、《关于同意调整交通运输部门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函》(川编办函〔2023〕82号)、《关于同意调整市场监管部门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函》(川编办函〔2023〕84号)要求,我市对应动态调整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5项,其中,调整权力类型1项,取消4项。调整后,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共111项。现将《阆中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阆中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责任调整清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 阆中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
2. 阆中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责任调整清单
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6日
附件1
阆中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
序号 |
当前情况 |
调整 方式 |
调整原因及依据 |
调整后情况 | ||||||||||
权力类型 |
权力 名称 |
设定依据 |
权责 主体 |
备注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权责 主体 |
备注 | |||||
乡镇 |
街道 |
乡镇 |
街道 |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
√ |
乡镇法定权力清单 |
取消,并入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 |
||||||||
2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备案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
√ |
乡镇法定权力清单 |
取消 |
||||||||
3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换发、补发的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
√ |
乡镇法定权力清单 |
取消,调整为自然资源领域,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 |
||||||||
4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乡道、村道规划及其项目库和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编制的实施 |
1.《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乡道、村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2.《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六条县道、乡道大中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的编制参照执行。 |
√ |
乡镇法定权力清单 |
取消 |
||||||||
5 |
行政确认 |
食品摊贩登记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明、住所、联系方式、健康证明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主动进行登记。 登记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食品摊贩发放登记卡,并将登记信息告知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发放登记卡不收取任何费用。 登记卡式样由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
√ |
√ |
乡镇法定权力清单 |
变更 |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增设事项 |
其他行政权力 |
食品摊贩经营者备案 |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并提交身份证明、住所、联系方式、健康证明等材料。 收到备案材料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食品摊贩颁发备案证,并将备案信息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 |
√ |
√ |
附件2
阆中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责任调整清单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食品摊贩经营者备案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并提交身份证明、住所、联系方式、健康证明等材料。 收到备案材料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食品摊贩颁发备案证,并将备案信息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 |
责任主体 |
应急管理办公室(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依法公示食品摊贩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出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主办: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817-6306801 建议使用 Internet Explorer 8.0 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站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3810017 ICP备案:蜀ICP备05005173号-1 川公网安备 51138102000046号
互联网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电话:0817-6306631 举报邮箱:lzszfb63068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