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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81008798440B/2022-0003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6-30

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阆中市采砂堆码场及加工厂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2-07-21 | 来源: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阆中市采砂堆码场及加工厂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阆中市采砂堆码场及加工厂的建设与经营管理,满足城乡建设需要,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水平,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嘉陵江南充段采砂堆码场及加工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阆中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嘉陵江阆中段、市域内其他水域开采砂石资源和河湖岸线外开采砂石资源的堆码场及加工厂规划、建设与经营管理。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三条  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自然保护地范围内、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内等不得规划建设砂石堆码场及加工厂。砂石堆码场及加工厂规划必须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  砂石堆码场及加工厂的规划选址,优先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原则,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科学选址。水务部门牵头负责河湖岸线内开采砂石资源的堆码场及加工厂规划选址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负责河湖岸线外开采砂石资源的堆码场及加工厂规划选址工作,征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科学编制选址方案,尽量减少对岸线、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破坏。

第五条  严禁擅自批准使用国有土地或河滩地违规建设砂石堆码场及加工厂。对未批先建、不符合相关规划和建设管理规定的砂石堆码场及加工厂,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规范或取缔。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砂石堆码场及加工厂开工建设前应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取得用地、环评、安评等批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施工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七条  砂石堆码场及加工厂各种设施和货物的堆放应当符合安全规定,与总平面图相一致,砂石加工厂应设置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并保持适度间距,作业区和其他重点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八条  砂石堆码场规模应按规划要求依法依规建设、完善环保设施设备。堆码场应采用封闭式库仓,不具备封闭式库仓改造条件的,应设置不低于料堆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覆盖措施有效控制扬尘污染,遇重污染天气时禁止进行产生扬尘的作业。物料装卸配备喷淋等防尘设施,转运物料尽量采取封闭式皮带输送。场区主要运输通道实施硬化并定期冲洗或湿式清扫,堆场进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实施密闭或全覆盖,及时收集清理堆场外道路上撒落的物料。建立堆场数据库,并组织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实现扬尘动态管理。同时,加大生产废水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

第九条  砂石堆码场及加工厂大门应规范吊挂“阆中市××砂石堆码场及加工厂”或企业名称,大门入口醒目处设置公示牌,公示砂石堆码场及加工厂总平面布置图、场地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环保责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条  砂石堆码场及加工厂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等法定手续。

第十一条  砂石堆码场及加工厂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作业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设施,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  砂石堆码场及加工厂必须严格依照有关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职业健康等有关规定,加强堆码场及加工厂环境卫生管理,有序堆放或加工生产砂石,确保污染治理设施规范运行,达标排放。

第十三条  涉及砂石堆码场及加工厂经营的运输船舶、运输车辆、装卸作业设施设备及相关作业人员必须持有齐全、合法、有效的证照,并依照相关操作规程作业。

第十四条  砂石堆码场及加工厂经营者不得为无证船舶和不符合砂石运输相关技术规定的船舶和车辆配载、装卸货物。严格按照船舶适航证书限定的货物种类和船舶载重线标志进行装载,严格按照运输车辆的型号和核定吨位装载砂石,严禁超载、冒载、未封闭的砂石运输车辆驶出砂石堆码场。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三管三必须”的原则,严格落实砂石堆码场及加工厂管理部门的职能职责。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砂石堆码场及加工厂办理选址和用地等手续审批,牵头负责河湖岸线外开采砂石资源的堆码场及加工厂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负责督促指导采矿许可证等手续办理,对河湖岸线外违规建设的砂石堆码场及加工厂进行查处和取缔,牵头对违法用地以及河湖岸线外非法开采、装卸、生产加工砂石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水务部门牵头负责河湖岸线内开采砂石资源的堆码场及加工厂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河道采砂许可等手续办理,对河湖岸线内违规建设的砂石堆码场及加工厂进行查处和取缔,牵头对河湖岸线内非法开采、装卸、生产加工砂石等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砂石堆码场及加工厂环评手续审批,对砂石堆码场及加工厂落实环保措施情况进行监管,对环保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港口规划岸线范围内砂石码头的港口经营许可等手续办理和日常监管、巡查,对违规使用港口岸线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堆码场及加工厂的《安评报告》备案,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堆码场及加工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对砂石运输车辆和船舶超载、冒载、不封闭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发改、商经、住建、市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砂石堆码场及加工厂的规划选址工作,负责砂石堆码场及加工厂日常监管,不定期对砂石堆码场及加工厂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掌握在规划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证据,无法处理的向市级相关单位(部门)报告并协助、配合查处。

第二十四条  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砂石堆码场、加工厂在退出生产经营时,按照有关规定拆除相关建(构)筑物及其设备设施,并按要求复垦复绿。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砂石堆码场、加工厂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其具体情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经营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此前发布的有关砂石资源管理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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