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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810087984673/2017-0000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11-30

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阆中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7-12-07 | 来源: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市发改局根据上级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相关最新政策和要求修订的《阆中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原《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阆中市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阆府办发〔2017〕51号)同时废止。

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

阆中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和四川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6〕102号),以及《中共阆中市委办公室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阆中市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阆委办〔2017〕12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阆中市名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投公司”)为市政府确定的易地扶贫搬迁本级投融资平台公司。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专账核算、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省级地方政府债务资金、国家安排的专项建设基金、长期信贷资金、本级地方政府债务资金。

第五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和本级地方政府债务资金由财政部门承接管理。

第六条  省级地方政府债务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长期信贷资金由名投公司承接管理,封闭运行,财政监管。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局、市扶移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和本级地方政府债务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到乡镇(街道)财政所。

省级地方政府债务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长期贴息信贷资金由财政部门核定用款计划后向名投公司下达支付通知书,由名投公司拨付到乡镇(街道)财政所。

第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省级地方政府债务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本级地方政府债务资金用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安置住房、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耕地建设。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信贷资金用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安置住房、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房补助标准:

阆中属于秦巴片区,建房补助标准不低于建房成本的70%,原则上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均统一按照人均2.5万元的补助标准执行,搬迁户补助资金总计不超过15万元;适当鼓励集中安置方式,农村聚居点的建设要体现新农村地方特色风貌,按照5000元/户的标准给予集中安置补助。

第十条  申请使用项目资金应提供的资料

1.统规自建、统规联建住房搬迁户:搬迁户户主及享受人的复印件、搬迁户户主及享受人的户口本复印件、搬迁户迁出区宅基地等建设用地复垦的证明材料、搬迁户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申请内容签署核实意见,市财政局、发改局、扶移局等部门和名投公司签署审批意见)。

2.投亲靠友搬迁户:搬迁户户主及享受人的复印件、搬迁户户主及享受人的户口本复印件、接收方承诺函、接收方村委会或社区证明、搬迁户迁出区宅基地等建设用地复垦的证明材料、搬迁户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申请内容签署核实意见,市财政局、发改局、扶移局等部门和名投公司签署审批意见)。

3.统规统建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项目村提供项目农户自愿统规统建住房的委托(协议)书、施工单位填报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应的支付资料,如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环境评价审批文件、规划选址意见书、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保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进度,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具的限时办结法定手续的承诺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项目施工合同、财政评审文件、项目工程量清单、工程进度表、项目验收资料和结算资料等的原件(现场核实)或经鉴定的复印件等;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申请内容签署核实意见,市财政局、发改局、扶移局等部门和名投公司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支付实行项目村、乡镇(街道)、名投公司、扶移、发改、财政“六方会审”。

建房补助资金由乡镇(街道)以户为单位向市级相关部门申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资金由乡镇(街道)按项目施工单位向市级相关部门申报。

第十二条  统规自建、统规联建和投亲靠友搬迁户资金拨付,由农户本人填写申请表,经村、乡镇(街道)汇总审核后报扶移、发改、名投公司和财政等部门审批后,将资金拨付到乡镇(街道)财政所,由乡镇(街道)财政所打卡直发到项目农户。

统规统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资金拨付,由项目施工单位填写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经村、乡镇(街道)汇总审核后报扶移、发改、名投公司和财政等部门审批后,将资金拨付到乡镇(街道)财政所,由乡镇(街道)财政所拨付项目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按进度拨付。

统规自建、统规联建、投亲靠友农户建房补助资金按照开工拨付20%、主体完工拨付30%、搬迁入住拨付30%,下余的20%补助资金待宅基地复垦后和相关软件资料全部通过市级部门审核并竣工验收后再行拨付。

统规统建、统规联建聚居点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资金按进度拨付,项目开工时预拨合同金额的20%(除合同、财政评审控制价文件等资料外,报账所需其他资料可在第二次拨款时补齐),工程量完成50%时拨付到合同金额的40%(扣除第一次拨款金额),工程量完成80%时拨付到合同金额的64%,工程竣工拨付到合同金额的80%,工程竣工结算经财政评审(或审计部门审计)后扣留3%工程质量保证金,拨付剩余工程款。项目交付使用在质保期满1年后,无质量问题方可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各乡镇(街道)是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和资料收集的直接责任人。根据我市脱贫攻坚工作安排,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必须在7月底前完工,聚居点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于10月底前完工。2018年的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必须在3月底前完工,聚居点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于5月底前完工。各乡镇(街道)务必在工程完成结束后的次月完成相关资料的收集上报,对不能按期完成资料收集的,暂停拨付剩余资金的20%,同时迅速制定完成时间并及时跟踪落实。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成本,严格资金使用范围,严禁截留、挤占、转移和挪用项目资金,若违规使用项目资金,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管理主体,负责日常监督和管理。市财政、发改、扶移、名投公司等部门(单位)协同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项目资金检查。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应以项目村为单位,对项目农户户主姓名、人口数、搬迁类别、补助标准、补助资金额度、统规统建项目聚居点及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合同金额、财政评审总价款、资金结算等内容进行张榜公示。

第十七条  市财政、发改、扶移等部门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和资金开展绩效评价,提升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发改局、扶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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