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农业农村局阆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阆中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
现印发《阆中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阆中市农业农村局 阆中市财政局
2022 年6 月15日
阆中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农村财务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全面推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制。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四权”不变,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委托乡镇(街道)选定的会计人员或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设出纳员、辅助会计。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及配偶不得担任本集体的出纳员、辅助会计。
第五条 从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业务的会计人员、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等规定,以村为基本核算单位统一建账核算。村内独立核算的村(居)民小组,应当纳入村集体二级核算,保持村(居)民小组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变。
第六条 全面推行村集体财务电算化管理。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财政局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票据、账簿、报表、档案管理
第八条 票据管理
(一)村集体向单位和个人收取款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的票据。村集体购买商品、劳务和服务支付款项时,必须取得合法发票。向农户购买商品、劳务等无法取得有效税务发票的,可由出售人据实开具收条,签名并捺印。
(二)乡镇(街道)代理机构具体负责票据的发放、核销等日常管理工作,实行核旧领新、交领核销制,做到以票管收。
(三)出纳人员以外的其他村组干部代收款项时,应在五日内向出纳员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四)出纳员应按月(季)将原始凭证移交给代理会计,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账簿管理
(一)出纳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设置总账及明细账、财产物资登记簿、筹劳登记簿和遗留问题登记簿等。
(二)村集体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证、账、表,包括总账、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明细分类账、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记账凭证、资产负债表、凭证封面、账夹等。
第十条 会计报表
会计机构每月(季)应编制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年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在 1 月 31 日和 7 月 31 日前将上年度报表和本年半年度报表送市农业农村局备查。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
(一)乡镇(街道)必须建立村集体财务档案室,购置档案柜,达到一乡一室、一村一柜、一组一格。
(二)定期分类整理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合同、交接单、登记簿、理财记录簿、财务公示榜等资料,装订成册。实行信息网络管理的,应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时归档。
第三章 经济业务活动管理
第十二条 预算管理。村集体年初应当编制全年收支预算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并及时报乡镇(街道)代理机构审核备案。年终(12 月 31 日前)应当办理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货币资金管理
(一)严格执行钱账分管,出纳员负责办理现金、存款收支和保管业务。
(二)村集体应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存款基本账户,预留村集体(财务)公章、村(居)委员会负责人、村出纳员和会计的私章等印鉴。严禁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严禁预留印鉴由一人保管。
(三)严格执行备用金制度。根据村集体经济状况和路程的远近,由乡镇(街道)代理机构确定 3000 元以内的备用金。严禁出纳员用白条、过期票据及非报销凭证等抵库,收取的现金要及时足额缴入银行存款基本账户。不得坐支挪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公款私借、私存。
(四)出纳和会计至少每月(季)核对一次账目,做到账账相符。会计与出纳每季度至少盘库一次。
第十四条 存货(库存物资)管理
(一)村集体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农产品、工业品、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
(二)村集体应当建立保管员岗位责任制。保管员职责:根据会计开具的出入库手续进行产品物资的收发工作,定期(至少一个季度一次)盘点库存,做到账实相符,负责财产物资保管登记簿的登记,负责财产物资保管,如发生腐烂变质、损坏和被盗,应追究保管人员的经济责任。
(三)当存货入库时,由会计填写入库单,保管员根据入库单清点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由会计填写出库单,村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出入库时保管员均应登记财产物资保管登记簿。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村集体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 500 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量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二)村集体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和登记簿,准确及时地记录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完善固定资产收发、保管、使用和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三)村集体应及时填制、传递、审核固定资产购建凭证。
(四)村集体应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有价证券、对外投资、农业资产(牲畜资产、林木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采购业务管理
(一)村集体应制定采购业务制度,明确采购权限、程序等相关控制措施。
(二)采购的申请、审批、合同订立、购货、验收付款等环节应由多人经办,不能一人经办全过程,必须有村民代表参加。
(三)购货物必须取得合法的采购发票,并附采购清单。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一)充分尊重村民的意愿,具体方案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二)科学合理规划,既要充分满足村民生产生活需要,又要得到充分有效利用,成本低、效益高,财力能够承受。
(三)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村集体应当报经乡镇(街道)批准后才能实施。
(四)村集体工程项目对外发包时,应坚持招投标制度。村监委会监督工程建设全过程。
(五)村集体工程项目自建时,应由村民代表组成工作组,负责资金筹集、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组织验收等。村集体应加强对工程材料采购、使用和用工的核算,建立相关管护制度,及时向群众公布账目。
第十九条 债务管理
(一)严禁新增债务。坚持“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严禁举债发放福利补贴、购置非生产性办公设备、兴办村内公益事业建设等。
(二)消赤减债。村集体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消赤减债方案,采取清欠、降息、节支、引资和盘活资产等方法,逐年化解债务。
(三)偿债管理。必须坚持先还本后付息的原则,实行借款本息分离,不计复息,严禁高息借贷。
第二十条 收入管理
(一)村集体收入主要包括:1.上级拨款:各级财政及其他各部门拨付给村集体的补助资金和项目资金等。2.村集体收入:集体资产拍卖、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征占土地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利息收入。3.向村民收取款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以劳折资资金,村内共同生产费用。4.借贷及各种代收代管资金等。
(二)村集体与单位之间的往来经济业务,一律进行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结算。严禁以收抵支,截留、挪用和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一条 支出管理
(一)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执行村集体年初预算,合理使用资金,做到无预算的支出不办理,超预算的费用不列支。
(二)严格支出审批。业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经证明人证实签字后,交村监委会审签,再报村负责人审批。
(三)严格控制非生产性费用支出,乡镇(街道)要根据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制定标准和限额。
1.误工补贴。已享受财政基本报酬的村组干部,原则上不再领取其他报酬或误工补贴。未享受财政基本报酬的其他从事村集体事务的管理人员,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误工补贴,其具体方案须经“四议两公开”议事程序决定,并报乡镇(街道)备案。
2.办公费。村集体购买办公用品、打字复印等办公费用据实报销,不得以固定包干等形式直接补贴给个人。
3.交通费。村组干部在村内开展工作,一律不得报销交通费。村组干部参加乡镇(街道)会议等活动,确需开支交通费的,可由乡镇(街道)分村提出限额标准,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4.差旅费。村组干部参加乡外学习、培训等,须报经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否则,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学习、培训期间,未安排食宿的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标准执行,举办单位已安排食宿的,不补伙食费和住宿费。
5.工作餐费。严禁村集体公款吃喝,严禁开支烟、酒、土特产、礼品、娱乐消费等费用,严格执行“零招待费”规定。若遇抗洪抢险、防火救灾、维稳处突等加班确需用餐的,一律按每人每餐不超过 20 元的标准安排工作餐,同时实行一事一结,不得签单、赊账、多笔合并结算,不得跨年度报销。工作餐费报账时,报账票据须注明就餐事由、就餐人姓名、就餐人数等。
6.捐助赞助。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捐赠名义向村集体摊派费用,村集体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
7.报刊费。村集体原则上只征订党报党刊;订阅其他报刊的,须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8.村组干部不得自定标准或无依据领取加班费、通讯费、慰问费、奖金、会议补助等其他报酬补贴。
第二十二条 集中办公制度
每月最后一天为村集体报账日,内容是结清上月各项收支,召集村监委会成员审核收支票据。
每月的 10 日或每季首月的 10 日为乡镇(街道)集中办公日,内容是审核各村收支单据、交账记账、学习业务等。
第四章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第二十三条 民主理财
(一)村集体应当建立以村民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民主理财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其成员一般为 3—5 人,村干部、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二)民主理财工作至少一个季度开展一次,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负责召集。召开会议时,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得缺席。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合要求召开的,应及时召开。设民主理财登记簿,详细登记民主理财情况。对否决的不合理开支,形成书面的“XX 村组民主理财监督决议”,由村集体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务公开
村集体必须实行财务公开。具体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要求执行,根据我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公开时间。每季度公开一次,1、4、7、10 月的 10日为财务公开日。
(二)公开形式。要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共信息平台、电子触摸屏、手机 APP 等形式进行财务公开。还可以通过广播、网络、“明白纸”等形式进行辅助公开。
(三)公开程序。代理机构协助村集体拟定财务情况公开方案,村监委会审查、补充、完善,村“两委”会议讨论确定后予以公开。
(四)听取和处理群众意见。财务公开后,乡镇(街道)、村集体应安排专人,听取群众意见,解答群众疑问,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负责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应当从组织、人事、经费、办公条件等方面保证财务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经常性的工作制度。代理机构及会计在乡镇(街道)领导下,负责财务管理日常工作。村集体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一)每年开展对村账乡代理机构及代理会计、村集体出纳员资格审查、管理、培训和考核。
(二)主持村集体财务移交工作。
(三)指导督促村集体和代理机构及会计人员做好收支凭证填制、审批、传递和交接,设置会计账簿,编制报送会计报表,管理会计档案等工作。
(四)指导监督村集体和代理机构及会计人员进行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农业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的管理核算,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集体资产安全。
(五)指导监督村集体建设(采购)项目进行招投标,管好用活集体资产资源。
(六)指导监督村集体按规定对财务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完善民主理财制度,有效开展财务公开,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
(七)对财务管理混乱的村集体进行清理整顿。及时认真处理上级部门交办的涉及村集体财务问题的信访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审计监督
(一)乡镇(街道)应当定期开展村集体财务审计,开展村干部离任或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市农业农村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对村集体实行抽查审计。
(二)审计的主要内容: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资产资源的经营和管理,建设(采购)项目招投标管理,集体债权债务,上级补助资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土地征用补偿款等。
(三)依法依规处理审计中查出的问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约谈;
(二)通报;
(三)赔偿损失;
(四)停职检查(待岗)、责令辞职和免职;
(五)党纪、政务处分。
对于侵占村集体资产资金、铺张浪费的,要责令责任人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移交纪委监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追究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及主管负责人责任。
(一)未设立会计机构和未落实会计人员的;
(二)未建立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指导和监督责任,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造成群体性事件而影响社会稳定等不良后果的;
(四)对村集体工程建设(采购)项目招投标指导监督不力,造成集体资产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五)未落实村集体资金归口管理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主要负责人负重要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阻挠、干涉民主理财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内容、形式、程序进行财务公开的或财务公开档案未保管的;
(三)对设立账外账或私设小金库行为制止、整改不力的;
(四)违反规定新增债务的;
(五)因村集体财务管理不力,造成群体性事件和不良影响的;
(六)工程建设(采购)项目招投标未实施到位,造成集体资产资源受损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票据审批人负主要责任;涉及村集体财务票据联签的,联签人也负直接责任。
(一)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合规、报销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进行审批的;
(二)违反规定安排非会计人员管理现金或者办理票据的;
(三)工程建设(采购)项目及集体资产购置、拍卖、转让、发包、租赁等,未经民主决策先行实施或未经招投标实施的;
(四)非生产性开支不按相关规定执行的;
(五)本人或授意他人违规开设银行账户,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资金的;
(六)对上级或村监委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措施不力的。
(七)不接受上级审计和监督管理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出纳(报账)员负直接责任。
(一)不按规定填制、取得发票或填制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的;
(二)不按规定实行库存现金限额制管理和未按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原始凭证给予付款报账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银行基本账户,收款不缴存银行账户、不及时入账的;
(五)不使用银行转账而使用大额现金收付往来款项的;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借集体资金或套取大额现金的;
(七)不按规定办理票据移交及交接手续的;
(八)其他违反村集体财务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会计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一)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证、账、表的;
(二)不按规定设置账簿的;
(三)不按规定编制、报送报表的;
(四)不按规定保管会计档案的;
(五)不按规定核算管理工程建设(采购)项目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会计移交手续的;
(七)不按规定履行会计监督责任的;
(八)其他违反村集体财务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村监委会成员进行问责追责。
(一)未履行监督职责,造成集体资金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规干预或妨碍村集体依法依规管理村内公共事务的;
(三)在履职过程中擅自复印或带走相关会计资料;借监督财务之机,隐匿、删改、毁损会计资料;散布未经核实的财务信息,造成社会不稳定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 责任追究
(一)受到通报批评以上方式责任追究的乡镇(街道)及村居领导班子和成员,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二)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受到责任追究的,按照追责内容,相应影响其年度考核、年终目标奖、工资晋升、职务提拔等。
(三)涉及村居干部受到责任追究的,相应影响其年度报酬发放、提名任职、享受离任补助待遇及考录国家公职人员等。
(四)涉及村监委会成员受到责任追究的,情节较重的,扣减或取消定额补贴;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村级财务监督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按照《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在市农业农村局登记成立的组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村级(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等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5日起实施,2027年6月14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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