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11511181008798985B/2022-0004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阆中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4-24

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阆中古城维修规范》的通知

时间:2022-04-27 | 来源: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阆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阆中古城维修规范》的通知

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保宁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国有企业

《阆中古城维修规范》已经十八届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阆中市人民政府       

2022424日       


阆中古城维修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阆中古城核心区内维修活动,根据《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古城维修是指对古城中建(构)筑物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的加固和保护性复原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古城核心区传统民居修缮、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维修。

第四条 古城维修,应当坚持尊重历史、精准维修、修旧如旧的原则。

第二章  维修的一般原则

第五条 古城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建(构)筑物,并承担日常保护和修缮义务。

对维修规模巨大、维修历史建筑、资金确有困难的,政府可向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购买技术服务,为业主提供维修设计方案,所需资金从古城保护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古城传统民居维修一般应按照明清风貌,川北民居特色进行维修,其主要特点为:穿斗式结构,粉墙黛瓦,出檐深远,大木作粗犷,小木作精细。

第七条 古城内其他风格、风貌的建(构)筑物应在原风格、风貌的基础上采用传统工艺、传统流程、传统方法、传统材料进行维修。

第八条 维修材料应尽量使用与原建(构)筑物中相同或类似的建筑材料,原建(构)筑物中的不协调现代建筑材料应拆除或掩饰。新用材料以天然木材和石材为主,木材应进行防腐、防虫处理。

第九条 维修中,原则上只更换已损坏的构件,坚持微改造。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形态、色泽、体量、高度、结构、材质、施工工艺;不得擅自在墙体开门、开窗;不得擅自拆除古民居、古建筑中的门、窗、牌、匾、枋等建筑、装饰构件和内部梁柱;不得擅自改变原院落结构布局。

第三章  民居维修细则

第十条 基础顶面外露部分宜采用石材、青砖等传统材料;柱础应采用石材雕凿,特殊规格尺寸或造型应遵从原样进行雕凿修复。基础、柱础所用石材应当满足抗压强度要求,且岩体完整;地楼所换木板应与原板色泽一致,室内地面应以青石板、木地板、青砖与仿古地砖铺筑。

第十一条 廊柱、构架立柱均应采用实木制作,用于制作的木材应顺直,满足结构及承重要求,形式、材质、柱径均应与原物相匹配,柱下应设柱础;穿枋、挑枋为锯材,瓜柱为圆木或方木,挑枋宜采用曲木,满足承重要求,下挑可加斜撑(撑拱)。

第十二条 维修墙体时应尽量保持原貌,木板墙若有雕花、刻饰应摹制;版筑土墙、土坯墙宜用柴泥修补;砖、石砌体墙可更换砖、石或按要求改造为木板墙;竹骨泥墙(篾夹壁)可维持不变或按要求改造为木板墙。

第十三条 楼面应为木板铺设,楼袱应为圆木或方木制作。

第十四条 门、窗、隔扇应为实木材料制作,可采用熟桐油打底,以朱红、褐色、褚色为主的油漆饰面,按原样式修复,禁用铝合金、塑钢及其他金属、塑料等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材料。

第十五条 梁、檩应为圆木或方木;桷子应为木板;屋面应为小青瓦坡屋面,鼓励采用屋面苫背的施工技艺,不得增设天窗或更改为楼顶平台,不得设置太阳能热水器,禁止使用反光材料;屋脊应用青砖、青瓦等材料制作,中间做镇脊,可用灰塑,禁用水泥、混凝土堆塑,两端应作脊翘。    

第十六条 围墙(院墙)应采用土筑(土坯)墙、砖石墙、石板或小青瓦盖顶、座脊;庭院(天井)地面应采用石板(条、块)、青砖铺装,院内宜种植或摆放花草树木,不得搭建铝合金、塑钢及其他金属、塑料等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遮阳、遮雨棚;花池、水池宜采用石条(块)、青砖砌筑。

第十七条 维修中,檐口应加饰封檐板、吊檐、瓦当;顶棚应采用木板或竹编等传统材料和工艺制作。

第十八条 在进行墙面维修时,清水青砖墙采用石灰浆勾缝;版筑土墙、土坯墙、竹骨泥墙采用柴泥打底,纸筋石灰浆粉面;木板墙或木板墙裙,可采用熟桐油打底。禁止使用瓷砖、面砖、金属板、塑料板等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现代建筑材料。

第十九条 民居建筑一般不施彩绘,以建筑材料本色为主,屋盖以青灰色为主色调,墙体以白色、灰白色系列为主色调,部分重点建筑局部以朱红色为主色调;木结构装饰、装修部分一般以本色为主,局部可施以朱红、褐色、深褐色、褚色。

第二十条 电力、通讯、给水、排水、燃气等管线应尽量掩饰,所有管线不得凌空架设。

第二十一条 维修中,应对原有绿化树木特别是古树名木及市政公用设施加以保护,不得在绿化树木及设施上栓挂、钉钉、涂污、晾晒杂物等,不得损毁绿化设施。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

第二十二条 古城街道应采用石板(条、块)铺砌,禁止使用混凝土(砼)、沥青混凝土等。地表设施应当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三条 水、电、气、照明、弱电等管线应地埋,防护、环卫、避雷设施及消防设施外观应当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 古城街道绿化宜地栽;树池、花池应使用青砖、石材、木材等材料制作。

第二十五条 古城旅游服务设施应充分利用闲散空间,强化功能整合。

第二十六条 古城中的标志、标牌的材料、式样、颜色等应当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第五章  维修监管

第二十七条 业主对位于古城核心区内的房屋进行维修,应当征求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的意见后再实施。 

第二十八条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根据维修实际情况,给予指导意见,现场确定维修方案。

对防腐、防漏、排危等不改变建(构)筑物外观或主体结构的维修活动,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及时予以现场指导规范。

对修补墙体、更换构件、维修历史建筑等需改变建(构)筑物形态、色泽、体量、高度、结构、材质、施工工艺的维修规模较大或维修过程较复杂的维修活动,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应当组织自规、住建、综执、保宁办、文保中心、不动产中心、电力公司、天然气公司等有关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并确定维修方案。

第二十九条 业主应当按照维修方案进行施工,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不得破坏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三十条 业主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施工,不得乱堆乱倒维修渣土,不得对市政车辆及行人通行造成不利影响,并承担维修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组织自规、住建、综执、保宁办按照各自职责对维修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应当在办公地点、维修现场及其所在地居委会等场所公示维修监管信息,公示期限不得短于维修全过程期间。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范开展修缮活动对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由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新、改、扩建建(构)筑物,按照相关程序报批。

第三十五条 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或有关部门应当探索建立古城核心保护区维修工匠从业、培训及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由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202252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阆中古城维修规范(试行)〉和〈阆中古城核心区室外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阆府发〔201924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X
市政府门户网站提醒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