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11511181008798985B/2022-0004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阆中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4-24

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阆中古城核心区室外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4-27 | 来源: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保宁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国有企业

《阆中古城核心区室外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经十八届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阆中市人民政府    

                            2022424日    


阆中古城核心区室外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阆中古城核心区室外装饰装修活动,依据《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古城核心区室外装饰装修是指在古城核心区内进行的门面装修、店招(牌)及旗幌装饰、室外灯具款式及照明光色配置等活动。

第三条 古城核心区室外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循与古城传统文化相融合、与古城整体风貌相协调、与所在街区经营业态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商铺门面装修,店招(牌)、旗幌装饰,室外灯具款式、照明光色配置风格。

第二章装饰装修

第一节 门面装饰装修

第五条 门面装修是指为加强商店房屋及沿街部分的外表审美效果,并提高其使用功能、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对店铺外表进行美化修饰的行为。包括房屋屋面、临街门窗、室外墙面、空调外包装等的装饰。

第六条 装修时,临街门、窗、隔扇应采用实木材料,临街门应当采取传统工艺、传统流程、传统方法、传统材料进行修复、制作或更换,可做成双扇木门、铺板门、窗花门、折叠门等样式,或可恢复具有代表性的柜台铺板门;临街窗户应当采用仿古木雕花格窗。禁止使用铝合金、塑钢及其他金属、层板、压木板、塑料等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材料或全玻璃方式予以替换、更改。

第七条 临街门、窗、隔扇宜用熟桐油浸涂打底或与古城风貌相协调的油漆饰面,油漆的颜色采用朱红、褐色、赭色等色为主的哑光漆,禁止使用亮光漆。

第八条 室外墙面装修禁止使用瓷砖、面砖、金属板、塑料板等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现代建筑材料。

木结构墙面装饰装修部分原则上以本色为主,或施以朱红、褐色、深褐色、赭色等哑光漆,采用熟桐油浸涂打底;夯土墙、石砌墙和土坯墙的墙面原则上维持不变,宜用草筋泥修补,纸筋石灰浆粉面。砖、石砌墙装修时应当维持不变,清水青砖在室外宜用石灰浆勾缝。

第九条 空调外机宜安装于房檐下或其他隐蔽位置,不得安装在屋顶或临街面等醒目位置,不得影响行人通行。

空调外机由业主用木框予以装饰美化,并敷刷深棕色、深褐色等漆。

第二节店招(牌)旗幌装饰

第十条 古城核心区内门店的店招(牌)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牌)。门店确因经营或发展需要可在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的指导下设置旗幌。

第十一条 店招(牌)应当采用木质材料制作,其长度和高度应与门面相协调。店招(牌)的颜色应以深棕色、黑色、红棕色、深黄色等颜色或木质本色刷以清漆为主;店招(牌)上的字迹应采用雕刻技术,凸现文字的立体感;文字颜色以烫金、绿色、红色、黑色等颜色为主。

第十二条 店招(牌)名称提倡使用老商号、老品牌名称。

第十三条 门店可结合自身实际,选择下列店招(牌)的安置方式、位置和形状:

(一)固定安置于门面上方望壁的横向长方形店招;

(二)固定垂挂于门面两边木柱的竖向长条形吊牌;

(三)没有望壁及木柱的,可采用麻绳穿板悬垂于房檐之下的雕刻艺术木质招牌。

第十四条 门店旗幌采用布质、绸质、麻质、木质、竹质或编织类材料,仿古样式;也可采用彩线编织、竹编写字、木板刻字并进行串珠连线等多种方式制作富有文化底蕴的旗幌。

第十五条 布质、绸质、麻质旗幌及文字颜色应以金黄色、黄色、红色、黑色为主色调,字体可用书法体或艺体字,文字可用简化字或繁体字。

第十六条 长方形、三角形旗幌长度原则上应当不超过门面高度的二分之一;串珠式旗幌长度不超过门面高度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禁止使用与古城风貌不协调的店招(牌)、旗幌、灯饰。确需使用带电店招(牌)、LED灯带及显示屏或特殊文字、符号及图案的,应当征求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意见,在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进行设置。

第三节室外灯具款式及照明光色配置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实施古城核心区公共区域的夜景照明。门店的灯具款式及照明光色配置,各业主在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配置。

第十九条 室外照明灯饰应当采用中国传统艺术风格灯笼、仿古竹编灯笼、中式仿古灯具、实木镂空雕刻类灯具或体现阆中古城特色的定制灯具予以装饰。实木镂空雕刻类灯具应当对实木部分敷刷深棕色、深褐色、赭色等漆。

第二十条 灯笼或灯具的照明光色应当以红色、明黄色等暖光色为主,与古城亮丽工程照明光色相协调。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业主进行室外装饰装修活动,应当按照《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不得破坏古城传统格局及历史风貌。

第二十二条 对古城核心区内与古城风貌不协调或已破损、陈旧的门面装修、店招(牌)、旗幌、门面、室外灯饰、空调外机包装,以及照明光色不符合本办法的,业主在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的指导下,予以翻新、更换、调整或拆除。

第二十三条 业主对位于古城核心区内的门面进行装修、对店招(牌)、旗幌装饰,室外灯具款式及照明光色进行配置,应当征求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的意见后再实施。

第二十四条 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根据装饰装修活动实际情况,给予指导意见,现场确定装饰装修方案。

对不改变建(构)筑物外观、不更换构件等简单装饰装修活动,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及时予以现场指导规范。

对需改变建(构)筑物形态、色泽、材质等规模较大或需要专业意见等装饰装修活动,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应当组织自规、住建、综执、保宁办、文保中心、不动产中心、电力公司、天然气公司等有关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并确定装饰装修方案。

第二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装饰装修方案进行施工,在装饰装修过程中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予以恢复。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开展装饰装修,店招(牌)、旗幌、门面装修、室外灯具款式的长度、高度、材质、色泽、字体等与古城风貌不协调的,由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依法查处。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古城核心区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招牌设置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门面的室内装饰装修(包括室内墙面、室内地板、室内灯饰、室内顶棚、展示柜台及货架货柜等)宜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九条 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指导室外遮阳、遮雨棚的设置,遮阳、遮雨棚的色泽、图案、规格、风格等宜与古城风貌相协调,不得影响市政车辆、特种车辆通行,不得破坏市政公用设施。对破旧的室外遮阳遮雨棚,业主应及时翻新或更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52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阆中古城维修规范(试行)〉和〈阆中古城核心区室外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阆府发〔201924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X
市政府门户网站提醒您: